金融业到底要否混业经营?

2017-01-07 09:01 | 来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银行]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随着金融国际一体化以及利率市场化加快,金融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再坚持金融分业经营无异于抱残守缺,对金融业发展形成桎梏,金融业也有淘汰出局之虞;但金融混业经营是

随着金融国际一体化以及利率市场化加快,金融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再坚持金融分业经营无异于抱残守缺,对金融业发展形成桎梏,金融业也有淘汰出局之虞;但金融混业经营是一场深刻的金融变革,应持两种心态:一是充分酝酿,消除一蹴而就的盲目倾向,循序渐进;二是冷静面对,消除急躁冒进倾向,加快机制顶层设计和安排。

加快监管机制构建,为混业经营掌舵。金融混业经营需健全的内、外部监管机制,否则金融混业经营就会偏向,并形成巨大风险。虽然我国金融业在过去混业经营中积累了一定风控经验,但距现代金融混业经营监管要求仍有很大差距,金融混业经营内外部条件还很不成熟:在金融业内部,尽管不少商业银行构建了现代商业银行运作机制,但内部风险控制能力较弱,近年暴露出的理财、债市等经营黑幕,足以说明金融业在高利诱惑面前,自我约束等风控机制漏洞百出。在金融业外部虽形成了“三会一行”监管大格局,但监管机构之间缺乏联系,各自为政,特别在交叉业务监管上盲区较多,无法形成监管合力,以致我国金融业不规范行为屡禁不止。可见,推进金融混业经营,应构建好内外部监管机制:首先,金融业内部要建立业务风险隔离机制和责任机制,提高风险自我控制能力;金融业外部要对现有分业监管体系动“大手术”,突破“画地为牢”局限,整合监管资源;尤其应建立好业务交叉监管制度,明确责任,消除监管盲区。

加快人才机制构建,为混业经营输血。金融混业经营既需复合型人才,更需投资理财专业能手;否则金融混业经营难现活力。目前我国金融业虽吸纳了大量专业人才,但还很难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和监管的需要:商业银行虽然进行了混业经营的有效尝试,但缺乏保险、证券等业务人才,要想在保险、证券等领域大显身手,还需储备大量保险、证券人才;而保险证券业进军银行,也面临着信贷管理等银行业务人才瓶颈;就监管机构来说,“三会一行”队伍庞大,但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监管水平较低,特别在交叉监管上技术力量更显薄弱;加之商业金融机构待遇较高,导致不少监管人才流失,加剧了监管人才短缺;同时,当前监管队伍年龄结构不合理,不少监管机构面临人才断层困局,亟需引进大量综合型监管人才,也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可见,实现金融混业经营应建立科学的人才激励机制:一是建立奖励机制,通过业绩激励和职务晋升等机制吸引优秀人才进入经营和监管队伍;二是加快对现有人才队伍培训和再教育,缓解年龄老化和知识结构陈旧现状,提高经营和监管能力,为混业经营提供发展源泉。

加快法律机制构建,为混业经营护航。优良的法制环境是实现金融混业经营的重要保证,否则无法实现金融业内在动机和外部环境的良性互动。1995年颁布的“金融五法一决定”以及1998年的《证券法》,虽确立了金融业的合法经营身份;但这些法律条文都是金融分业经营的产物,没有涉及金融混业经营的相关内容。特别是2003年制定和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其内容仅限于对银行业务的监督,对银行业经营保险、证券及其他金融业务根本没有涉及。可见,金融混业经营应在成熟的法制环境下进行;否则,对违规经营缺乏法律监督依据,既增加监管难度,也会使金融业产生恶性竞争,加剧金融秩序混乱;更会使金融业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无法主张并陷入经营困境。对此,实现金融混业经营,应完善相应配套的法律机制:一是对现有金融法律进行及时修改、完善,整合为具有综合法律威力的《金融混业经营法》,以便更好地确立金融混业经营的合法身份和社会地位;二是出台覆盖金融混业经营各风险环节的《金融业监督管理法》,构建金融业交叉业务风险“防火墙”,有效化解金融混业经营风险,实现金融业健康、有序、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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