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被私募伤害过吗?六大套路曝光招招赛过“九阴真经”

2017-03-09 09:49 | 来源:未知 | 作者:张忆 | [基金]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一不留神,私募基金这个原本颇有几分神秘色彩的行业已经满街都是,截至2017年1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8048

  一不留神,私募基金这个原本颇有几分神秘色彩的行业已经满街都是,截至2017年1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8048家。已备案私募基金47523只,而在两年前的2015年1月底,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仅有6974家,已备案私募基金也只有8846只。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在过去两年间规模剧增三倍的私募基金,已被监管部门细数出六大违规违法套路,从不同层面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稳定。

  这些套路有的可谓简单粗暴,明火执仗掠夺投资人利益,有的则看似无心之失,却实则暗藏杀机,伤人于无形。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上海证券报记者,通过案件调查+日常监管,监管部门已对私募机构违法违规的几种主要套路了如指掌。而不管违法违规的私募机构如何“作妖”,他们最终也只会在监管部门的“照妖镜”里原形毕露。

  套路一:

  二级市场证券投资行为违法违规

  具体情形:

  私募基金机构进行二级市场证券投资时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违规减持、短线交易、超比例持股、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等。而部分私募机构管理多只私募基金产品,投资于二级股票市场,相对于一般中小投资者,私募机构具有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发生上述的违法违规,影响往往更恶劣。

  例子:私募机构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旗下担任投资顾问的信托产品合计增持“同大股份(34.120-0.07-0.20%)”股票达到公司总股本6.35%。根据中国证监会〔2015〕18号公告的规定,2015年7月10日,广州穗富作为同大股份超过5%的股东书面承诺6个月内不减持“同大股份”股票。但2015年9月7日起,广州穗富实际控制并决策通过相关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多次卖出“同大股份”股票,截至9月25日,累计卖出逾74万股,金额3617.6万元,占同大股份总股本的1.67%。

  据了解,对于上述违法违规,监管部门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另有一起涉及限制期内私募机构买卖股票——广东某价值通过旗下管理的基金产品买入“科恒股份(55.400-1.75-3.06%)”等4只股票,持股比例超5%时均未及时停止增持行为,且后续交易中存在短线交易情形,该案件正在调查。

  套路二:投资运作行为违规,

  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

  具体情形:

  部分私募机构未将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管,并将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实际控制人或相关私募从业人员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违反合同约定列支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等,前述这些行为在私募机构违法违规案件中也颇为常见。

  例子:青原投资管理的浩源泰兴基金未进行专户存管,青原投资实际控制人借用私募基金浩源泰兴5万元用于短期资金周转。证监会已依法对此作出行政处罚。

  套路三: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宣传和推介私募基金产品

  具体情形:

  部 分私募机构主要通过公司网站、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私募机构的公司网站未设定特定对象的确定程序,非特定对象均可点击阅读私募机 构在公司网站上发布的私募基金产品信息。其中,有部分私募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平台合作,缺乏必要的管理,通过网站公开宣传推介的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未在基金业 协会备案甚至根本不存在,而且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是虚假的,涉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推介。

  例子:在广东证监局近期调查的6起案件中,就有3家私募机构存在通过网站向不特定对象推介宣传私募基金产品的违规行为,如私募机构青原投资、云系投资、广东某汇都存在这种情况。其中,监管部门已对青原投资和云系投资作出行政处罚,广东某汇的违规事项则正在调查中。

  套路四:未按规定办理

  基金产品备案手续

  具体情形:

  私募机构经常设立以投资为目的有限合伙企业,由私募机构担任普通合伙人,向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这种有限合伙企业实际上属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产品,但私募机构经常不将这种产品办理备案。

  案例:在广东证监局近期调查的6起案件中,中某创投未对其管理的广州萌芽投资(有限合伙)产品进行备案,云系投资未对其管理的泓蚨基金产品(有限合伙)进行备案。

  套路五:募集时未进行有效风险测评,

  并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具体情形:

  部分私募机构重业务、轻合规,在销售私募基金时,未按规定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流于形式,未能起到真正评估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作用,未真正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据监管部门介绍,目前有部分私募机构利用未备案的有限合伙型基金以少于100万元的标准向单个投资者募集资金以规避监管,违反合格投资者100万元门槛的规定。

  同 时,市场上也存在部分私募机构通过一些互联网平台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具体方式为私募机构先找关联公司及个人以合格投资者身 份购买私募产品,然后通过交易平台将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给平台注册用户,通过拆分转让收益权,突破私募基金单个投资者投资门槛要求,向非合格投资者募 集资金。

  另外,将私募产品转让给不特定数量的个人投资者,可能导致单只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个,涉嫌构成非法集资。

  例子:继续以广东证监局近期调查的6起案件为例,6起中有3家私募机构存在销售私募基金时未有效对投资者进行有效风险测评的违规行为。有2家存在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1家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如青原投资作为普通合伙人设立并负责管理的有限合伙型基金浩源泰兴,向6名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个投资者募集资金少于100万;中某创投管理的有限合伙型基金“广州萌芽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未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17名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个投资者募集资金少于100万。

  对于上述2起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广东证监局已对青原投资作出行政处罚,对中某创投正在调查中。而调查中,广东局发现云系投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已依法将线索移交公安部门。

  套路六:私募基金

  存在保本保收益情形

  具体情形:

  私募机构经常在合同中约定保本条款,或者私下签订保本协议、采取关联机构承诺担保、回购等条款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

  “由于我国资管业素有‘刚性兑付’之传统,保底保收益的承诺,有利于吸引投资者、促使‘成交’,对中小投资者而言更是如此。私募管理人为了更容易地募集资金,很容易违反此项禁止性规定。”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上海证券报记者。

  例子:广东某汇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分期支付利息和收益,以及期末大股东约定回购的条款,涉嫌变相或暗示承诺保底保收益,目前该案件正在调查中。

  监管者说

  私募机构本属于正常的金融投融资机构,应根据《基金法》、《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运作,必须做到:

  一、积极规范进行登记、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进行登记、备案,是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取得合法身份的最基本要求。

  二、私募机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向投资者暗示保本保收益,更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

  三、私募机构应坚持以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为募集资金的核心,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做好投资者风险测评,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突破或变相突破100万资金的门槛要求,更不得突破总人数200人限制,不得采用P2P或众筹等方式对外募集资金,甚至演变为非法集资。

  四、私募基金应规范运作,不得损害投资人利益,挪用和侵占私募基金财产;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投资者应审慎选择私募基金投资,并在投资过后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给予持续关注和监督。

  一、要量力而行,确保符合《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要求。

  二、要审慎查证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投 资者在选择投资私募基金前,可以通过基金业协会网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审慎查证,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及高管人员的管理能力、风控水平和职业素养,以 及私募基金产品的相关信息,要注意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是否带有“高额收益”、“保证收益”等异常表述,对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可以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说明,切勿被各种夸大、虚假宣传蒙蔽,不要轻易被所谓的“冠军”光环、“历史高收益”等诱导性宣传忽悠,防止上当受骗,远离非法集资。

  三、要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是规定投资者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件。

  四、投资后要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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