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龙锯床瞒报关联占用资金1143万 丁泽林等3责任人遭罚36万

2017-03-21 10:05 | 来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近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对晨龙锯床及公司实控人晨龙锯床、董秘周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对晨龙锯床及公司实控人晨龙锯床、董秘周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晨龙锯床与晨龙集团和合一机械关联交易信披不及时、不准确,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晨龙锯床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员丁泽林和周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浙江晨龙锯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龙锯床),住所: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华强路1号,法定代表人丁泽林。
 
  丁泽林,男,1962年8月出生,晨龙锯床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住址:浙江省缙云县。
 
  周杰,男,1981年10月出生,晨龙锯床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住址:杭州市西湖区。
 
  经查明,晨龙锯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晨龙锯床关联方占用晨龙锯床资金情况
 
  (一)2014年9月24日至2016年4月期间,浙江晨龙锯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龙集团,法定代表人为丁泽林)占用晨龙锯床资金的情况
 
  2014年9月24日至2016年4月,晨龙锯床与晨龙集团之间共发生81笔关联资金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9月24日至12月,晨龙锯床与晨龙集团之间共发生11笔关联资金交易,晨龙锯床累计支付给晨龙集团5,125,000.91元,晨龙集团累计支付给晨龙锯床7,718,921.35元(公司挂牌前即存在晨龙集团占用晨龙锯床资金的情况)。
 
  2015年1月至12月,晨龙锯床与晨龙集团之间共发生55笔关联资金交易,晨龙锯床累计支付给晨龙集团63,470,035.63 元。晨龙集团累计支付给晨龙锯床 63,148,275.86元(包含资金使用利息278,240.23元)。
 
  2016年1月至4月,晨龙锯床与晨龙集团之间共发生15笔关联资金交易,晨龙锯床累计支付给晨龙集团4,215.8万元。晨龙集团累计支付给晨龙锯床 2,715.8万元。
 
  综上,2014年9月24日至2016年4月,晨龙集团占用晨龙锯床的资金累计发生额为110,753,036.54元。
 
  (二)2014年9月24日至2015年12月,浙江合一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机械,实际控制人为丁泽林)占用晨龙锯床资金的情况
 
  2014年9月24日至2015年12月,晨龙锯床与合一机械共发生30 笔关联资金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9月24日至12月,晨龙锯床与合一机械之间共发生8笔关联资金交易,晨龙锯床累计支付给合一机械980,000元,合一机械累计支付给晨龙锯床1,547,959.28元(挂牌前即存在合一机械占用晨龙锯床资金的情况)。
 
  2015年1月至12月,晨龙锯床与合一机械之间共发生22笔关联资金交易,晨龙锯床累计支付给合一机械13,769,829.00元,合一机械累计支付给晨龙锯床13,879,986.88元(包含资金占用利息110,157.88元)。
 
  综上,2014年9月24日至2015年12月,合一机械占用晨龙锯床的资金累计发生额为14,749,829.00元。
 
  二、晨龙锯床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一)晨龙锯床未及时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对于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晨龙锯床均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未于事实发生后通过临时公告予以及时披露,仅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进行了相关披露。
 
  (二)晨龙锯床2015年半年度报告对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晨龙锯床2015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关联交易情况部分披露的拆出金额50,680,000.00元(其中拆借给晨龙锯床集团39,700,000.00元,拆借给合一机械10,980,000.00元),而实际发生的拆出金额为62,109,864.63元(其中拆借给晨龙锯床集团48,420,035.63元,拆借给合一机械13,689,829.00元),两者相差11,429,864.63元。
 
  截至2015年6月30日,晨龙集团和合一机械并未还清所占用晨龙锯床的资金,仍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11,429,864.63元,晨龙锯床未在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三、晨龙锯床的整改情况
 
  (一)已收回全部被占用资金
 
  2016年4月底,晨龙锯床拆借给晨龙集团的资金余额为15,000,000元,2016年5月16日,晨龙集团全部归还该款项,并按6%的年利率向晨龙锯床支付利息82,500.00元。
 
  (二)补充披露确认公司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情况、发布公告更正2015年半年度报告
 
  晨龙锯床在2016年3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中对2015年度发生的关联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补充审议程序,并于2016年4月1日发布《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补充确认公司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公告》。晨龙锯床于2016年5月25日发布关于《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浙江证监局表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工商登记资料、资金往来流水及凭证、情况说明及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晨龙锯床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未以临时公告形式及时披露与晨龙集团、合一机械之间的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已披露的2015年半年度报告中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数据不准确、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五条“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和第四十六条“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规定,构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所述情形。丁泽林作为晨龙锯床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晨龙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晨龙锯床和晨龙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合一机械实际控制人,其授权、知悉并直接主导了晨龙锯床与晨龙集团、晨龙锯床与合一机械之间的关联资金交易,但其并未按照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审议程序,也未要求公司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上述关联资金交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杰作为晨龙锯床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直接参与了晨龙锯床与晨龙集团、合一机械之间的关联资金交易。作为主管信息披露工作的董事会秘书,并未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审议程序,也未要求公司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上述关联资金交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浙江证监局决定:
 
  一、对晨龙锯床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丁泽林和周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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