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出台集中代收付业务新规:停止服务不合规机构

2017-05-25 09:06 | 来源:未知 | 作者:谢水旺 | [银行]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央行正在进一步规范小额支付系统集中代收付业务(简称“集中代收付业务”)。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核实获悉,近日,央行向各分支机构和主要商业银行下发新规,

  央行正在进一步规范小额支付系统集中代收付业务(简称“集中代收付业务”)。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核实获悉,近日,央行向各分支机构和主要商业银行下发新规,加强小额支付系统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接近央行人士透露,其所在的央行分支机构已经收到这份文件。

  新规对央行分支机构、集中代收付中心和商业银行均提出了相关要求。

  具体来说,对于央行分支机构,新规明确了其六大职权;对于集中代收付中心,明确其“小额、公益、便民”支付服务定位,包括只服务公用事业类和公益类机构、单笔最高调整为5万元、逐步采取免收费政策等;对于商业银行,主要强调及时、规范处理集中代收付业务。

  所谓集中代收付中心,即运行和管理集中代收付系统的清算组织。比如,山西省集中代收付中心官网介绍,山西省集中代收付业务是2010年经央行获批正式开办的,通过接入央行现代化支付系统,实现与各商业银行无缝连接,为各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行业、社会企事业单位提供跨行、跨省市批量或实时代收、代付业务的支付结算服务。

  上限调整为每笔5万元

  新规强调,集中代收付业务应定位于“小额、公益、便民”支付服务,针对集中代收付中心提出了多项要求。

  首先,限定了集中代收付中心的服务对象,仅向所属央行分支机构辖区内的公用事业类和公益类机构提供代收付服务,严禁向公用事业类和公益类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提供代收付服务。对于已为其他机构提供代收付服务的集中代收付中心,应于今年12月31日前断开与上述机构的连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华东某城商行网络金融部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集中代收付业务要求服务公用事业类和公益类机构,比如水电煤等缴费,不过具体是央行分支机构或集中代收付中心执行,可能存在一些不合规现象,所以要求加强管理,停止服务不应接入的企业。

 

  其次,新规还调整了单笔金额上限,并将逐步采取免收费政策。自今年6月30日起,集中代收付业务的金额上限调整为5万元/笔;集中代收付中心应逐步采取免收费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向代收付业务的委托人收取费用。

  上述华东某城商行网络金融部人士认为,限额和免收费的目的也是为了加强管理,避免偏离业务本质。

  第三,集中代收付中心与委托人新增、变更或终止业务合作关系,应报所属央行分支机构同意。

  第四,集中代收付中心不得将核心业务外包,包括委托单位资质审核、委托协议签订、集中代收付业务处理、风险控制等。对于已将上述核心业务外包的集中代收付中心,超期未终止业务委托协议的,央行将责令其退出小额支付系统。

  明确央行分支机构六大职权

  除了集中代收付中心,新规还明确了央行分支机构六大职权,要求切实加强对集中代收付业务的监督管理。

  首先,按照新规,修订辖区内集中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委托人资质审核、数据报送、业务外包、纠纷处理等内容和要求,并于今年7月30日前报央行支付结算司备案。

  第二,建立健全集中代收付中心合作单位的准入机制,加强对委托人的资质审核,确保委托人属于公用事业类和公益类机构。

  第三,加强对集中代收付中心的业务监控,定期查阅其业务数据,并要求其定期报送业务处理情况,切实防止核心业务外包,确保集中代收付业务的合规性。

  第四,对于违反规定开展业务的集中代收付中心,可采取约谈、通报、暂停新增业务、暂停部分业务权限、责令退出小额支付系统等措施。

  第五,严格按照新规,对集中代收付中心进行全面梳理核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业务本着稳妥处置的原则进行清理整顿,于今年6月30日前将核查情况和整改方案报送央行支付结算司,并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

  最后,对于拟退出小额支付系统的集中代收付中心,应妥善指定退出方案,报央行支付结算司同意后,平稳有序做好退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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