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报喜不报忧 A股公司半年报环保信披趋严

2017-07-04 11:38 | 来源:未知 | 作者:刘向红 | [券商]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监管部门对环保信息披露要求越来越严了。公司以往是选择性披露,报喜不报忧或少报忧,现在污染物排放、被处罚等信息被要求不得遗漏。

       “监管部门对环保信息披露要求越来越严了。”昨天开始编制半年报的某化工上市公司董秘对记者说。“公司以往是选择性披露,报喜不报忧或少报忧,现在污染物排放、被处罚等信息被要求不得遗漏。”


  据记者向上交所、深交所了解,监管部门的确加大了对上市公司环保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从2016年年报开始,对一些遗漏披露相关环保重要信息的公司,直接发函要求公司作出补充披露。
 
  而上月中旬,证监会与环保部签订了《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双方将共同完善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渠道等建设,并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这令一些存在环保问题的上市公司难以遁形。
 
  环保信息漏报要补充披露
 
  在年报中,企业更愿披露自身的环境政策、环保愿景、环保设施投资建设情况,但对污染物排放等重要信息则较少提及,甚至遗漏。
 
  “以前可以蒙混过关,今年则很难。”某重点排污企业的董秘说,交易所会打电话甚至发函过来,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不得隐瞒或遗漏。
 
  监管部门也向记者证实了这一说法。据深交所介绍,在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查中,他们发现部分上市公司属于环保部门监控的重点排污单位,比如:新华制药、广济药业等生物制药行业公司,泸天化、*ST建峰等化工制品行业公司,云南铜业等有色金属行业公司,龙力生物、双塔食品等食品制造业公司,圣阳股份等制造业公司,都存在遗漏相关环保信息的情形。对此,他们都逐一发函要求相关公司作出补充披露。
 
  记者对比了泸天化更正前后的年报。在最初的年报中,子公司污染物排放指标均达标。交易所事后审核发现,公司“漏报”了和宁化学有限公司的环保信息,立即发函问询。公司随后对年报进行了更正,补充披露了这方面内容,其中该子公司烟尘排放超标。
 
  上交所也是通过问询函等形式,加大环境信息披露力度。比如:宜昌市重点排污监控单位三峡新材,在2016年年报中对玻璃熔窑烟气中的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披露不充分。上交所便发函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了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对一些公司在环保上的异常行为,交易所一旦发现便刨根问底。比如:被环保部列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浙江富润,其2016年度环保投入较上年度减少173.52万元,减幅12.02%。对此,交易所立即问询,要求公司补充披露排污成本费用的内容和计量、确认、分摊的时间和方法、2016年各项排污成本费用的金额及其同比增减情况,并说明在环保治污方面拟进一步采取的举措及资金投入计划。
 
       多公司受到环保处罚
 
  作为上市公司,在环境保护中应该发挥带头和引领效应,遗憾的是,一些公司并没有起到榜样的作用,反而因污染环境被环保部门处罚。
 
  据深交所不完全统计,在2016年,深市主板上市公司中有湖北宜化、晨鸣纸业等2家公司,中小板有湘潭电化、长青集团、万丰奥威、*ST鲁丰等4家公司,创业板有晨化股份、赛升药业等2家公司,受到了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其中,湖北宜化因污染物超标排放被罚252万元,长青集团集中供热项目擅自开工被罚款14万元,湘潭电化保卫部人员拒绝环保督察组执法人员进入公司进行环境监察被罚款2万元,晨鸣纸业子公司江西晨鸣因环保处理设施运行不稳定导致废水、废气指标波动被行政处罚6次。
 
  而沪市公司因为环保问题被处罚的也不少,比如:新安股份、大连热电、亚星化学、滨化股份、两面针等。其中,新安股份一子公司镇江江南化工将焦磷酸钠滤渣填埋在厂区围墙内的地下,今年3月被当地法院判决犯污染环境罪。大连热电北海热电厂、东海热电厂因烟尘等排放超标,去年多次被大连市环保局处罚,罚款金额累计达100万元。
 
  记者注意到,有的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司并没有及时进行披露。比如:去年7月22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将红太阳污染环境投诉移交给南京市处理,高淳区环保局调查后发现企业废水处理设施的原水露天收集池及未完全密闭的危险废弃物仓库存在无组织废气排放问题,立即责令企业全面停产,依法对企业处以36.25万元的罚款。公司一直没有对外披露此事。
 
       重要信息必须披露
 
  监管的口子不断收紧,上市公司年报中究竟需披露哪些环境信息?多位业内人士认为,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污水等主要排放物情况,企业环保投入及因污染造成的环境负债,企业运行中的能源消耗、环境管理及绩效、环保事故、环保处罚等信息,都应如实向公众披露。
 
  深交所在《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中,细化了环境信息的披露要求,对于被列入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需要披露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
 
  深交所还制定了《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产品及服务业务》,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运营的节能环保项目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发生重大环保事故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及时进行披露并揭示风险;因环保问题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披露处罚原因、内容以及对公司未来业务的影响。
 
  上交所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中规定,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披露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月中旬,环保部与证监会签订《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两部委将在执行层面发力,完善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渠道等建设,形成完整的环境信息披露监管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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