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人寿等5家险企风险居高位 踩线偿付能力新规

2017-11-08 09:00 | 来源:未知 | 作者:许晨辉 张弛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在不断聚积,其中偿付能力风险被列为今年重点防范对象之一。每一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披露都让险企捏一把汗。
 
  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在不断聚积,其中偿付能力风险被列为今年重点防范对象之一。每一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披露都让险企捏一把汗。北京商报记者最近统计,总体来看,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率环比上升近三成,但也有部分公司出现下滑,尤其监管不断升级,偿付能力新规将于今年底发布,对于偿付能力指标严重低于监管红线的公司,无疑是雪上加霜。

  两极分化

  43家险企环比上升

  统计结果显示,截至目前,已有79家产险公司和76家寿险公司公布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行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环比上升的公司达到43家。业内多认为主要是保监会系列文件推动保险业逐渐回归本源,价值较高的长期保障型业务占比不断上升,对资本消耗较大的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持续下降。

  三季度末,全行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绝大多数显著高于100%的偿付能力达标线。在全保险行业偿付能力整体提升的同时,这一核心指标也呈现两极分化。在寿险领域,偿付能力充足率排在前五名的分别是招商局仁和人寿、爱心人寿、横琴人寿、复星联合保险、和泰人寿,分别达到6298%、2768%、1584%、1363%、1228%。排在后五名的分别是华夏人寿、国华人寿、富德生命人寿、新光海航人寿、中法人寿,分别达到124%、123%、106%、-428%、-2776%。

  “事实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并非越高越好,低于保监会划的100%安全红线就可能会存在偿付力不足的情况,稳定的偿付能力更能反映一家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一位保险专家指出,偿付能力通过偿付率来体现,可以简单理解为一家保险公司所有的保单合同在同一时间能够理赔的次数。偿付能力充足率出现下滑,往往是因为业务发展较快,或风险把控能力有待提高。而那些偿付能力充足率居高的,则多为开业不久、有待扩张的新公司。

  据了解,三季度偿付能力最高的招商局仁和人寿、爱心人寿以及横琴人寿今年刚刚开业,因此偿付能力充足率较高。而排名后两位的新光海航人寿和中法人寿偿付能力持续恶化,已经低于监管红线。相较于今年二季度,以上两家公司偿付能力分别降低34%和933%。

  普华永道近期对保险公司展开的“偿二代”调研结果显示,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整体有所提高,但行业风险管理能力仍处于初级阶段,尤其是大量小型公司和新成立公司,还有很多风险管理的空白领域。

  喜忧参半

  5险企风险居高位

  保险新监管体系“偿二代”的落地实施,把保险业对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抬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尽管不少险企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上升,但对于个别公司而言,正在熬苦日子。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今年三季度偿付能力数据和风险综合评级结果显示,有3家中小保险公司不达标。按照“偿二代”监管标准,A类公司和B类公司占绝大多数,风险较高的C类公司有弘康人寿和诚泰财险2家,D类公司有新光海航人寿、中法人寿以及浙商财险3家。

  究其原因,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也有可能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风险。今年9月,弘康人寿因报送的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对投资性房地产使用公允价值计量而被下发监管函。对此,弘康人寿回应监管称:“这主要是因公司相关人员对偿付能力编制规则理解偏差导致,不存在报送虚假数据行为。”

  无独有偶,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高达1066%的诚泰财险也因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风险评级被下调。今年7月,诚泰财险发生一起未在保监会规定时效内报送二季度IRR数据的操作风险事件。诚泰财险表示:“公司将加强管理与防范,完善各业务条线的内部操作流程,在全面管理的基础上,对公司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控制:加强对人员的管理,通过适当的职责分离、授权和层级审批等机制,形成合理制约和有效监督等。”

  新光海航人寿和中法人寿两家公司偿付能力长期不达标。今年9月,新光海航人寿又因未按时发布偿付能力报告被要求限制整改,该公司增资一事一拖再拖。目前,新光海航人寿仍处于股权变动期,新股东柏霖资产受让新光海航人寿51%的股权还未获得保监会审批,其偿付能力改善尚需时日。与新光海航人寿相比,中法人寿则幸运得多。今年8月,中法人寿再次公告将进行13亿元增资,其偿付能力有望改善。

  而浙商财险15亿元增资到位后,三季度偿付能力有明显提升,核心偿付能力从45%提升至268%,综合偿付能力从91%提升至328%。但由于偿付能力报告披露的是最近一期的风险评级,暂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监管升级

  年底新规将公布

  继“偿二代”去年正式实施之后,保监会就着手启动对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10月20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标准为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标准为100%、风险综合评级达标标准为B类以上,三个指标同时达标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这也意味着偿付能力监管将再次升级,任意一项指标不达标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建立了偿付能力数据非现场核查机制和现场检查机制。每季度对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等偿付能力风险较大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数据进行重点非现场核查,建立常态化的现场检查机制。在新规的影响下,除了以上提到的5家风险较高的保险公司,天安财险和富德生命偿付能力也亟待改善,否则将有被列入重点核查对象的风险。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曾指出,征求意见稿在“偿二代”17项具体监管规则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框架和原则,完善了监管措施的全面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防控保险市场风险。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风险成因和严重程度,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于因资本化风险导致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常规措施包括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等。而对于因难以资本化风险导致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保监会将根据公司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或流动性风险存在的具体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而特殊措施则包括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接管、申请破产等。

  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修订完善,新规计划在年底前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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