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似乎格外热衷在元旦前放大招,2016年如此,2017年同样如此。
在2017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保监会在官网发布了一纸重磅公文《中国保监会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283号),直指人身险销售乱象。恰逢保险保险公司开门红,该文件的发布更加引人关注。
根据283号文,保监会将组织开展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治乱打非”专项行动)。
“治乱打非”专项行动将综合采取自查自纠、监管抽查、日常监管、社会监督等手段措施,通过严查重处、重典治乱,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治理人身保险销售、渠道、产品、非法经营等各类市场乱象问题,清除风险隐患,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常见的存单变保单、夸大收益、恶意挖角、虚列费用等问题都是此次专项行动要打击的重点行为。
四大重点全面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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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83号文,“治乱打非”专项行动将针对四大方面进行重点整治,具体包括:
销售乱象。重点整治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将保险产品混同为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存单变保单”,将保险产品与存款、国债、基金、信托等进行片面比较或承诺、夸大收益等问题。
重点整治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或其他机构和个人通过各种名义和形式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或其他利益等问题。
严厉打击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通过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进行销售误导,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产品促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诋毁同业商誉等违法违规行为。
渠道乱象。重点整治保险中介机构特别是银邮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印制使用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使用“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等类似宣传用语混淆保险经营主体、误导保险消费者,以及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时消极处理、拖延推诿等问题。
严厉打击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恶意挖角”,通过虚列费用套取资金向银邮代理机构等中介渠道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或其它利益等方式扰乱保险市场秩序、进行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问题。
产品乱象。重点整治保险公司“长险短做”,通过保单贷款、部分领取、减少保额等方式变相改变保险期间、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变相突破监管规定,扰乱保险市场秩序。重点整治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特别是银邮代理机构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通过发布拼噱头、博眼球等不实信息,不如实、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欺骗、误导保险消费者等违法违规问题。
非法经营。重点整治不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等组织和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严厉打击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或洗钱等非法活动,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等违法违规问题。
除四大重点整治对象之外,283号文还明确了专项行动所要采取的四大举措,包括自查自纠、监管抽查、日常监管以及社会监督四种形式。
保监会明确,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2018年4月1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人身保险公司自查自纠工作应当延伸至保险中介机构,实现对保险业务和中介渠道的全面覆盖、彻底清查。
各保监局应当对辖区内人身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全面审核,根据审核情况选取部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特别是银邮代理机构进行监管抽查。
对自查自纠走过场、不真查实改以及迟报、瞒报违法违规问题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从严从重进行处罚,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业务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直指“开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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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283号文的推出在2017年最后一个工作日,也是2018年元旦之前,恰逢寿险业“开门红”。
“开门红”是寿险公司一年之中最重要的一个业务阶段,在该阶段,保险公司往往会推出一系列的激励政策,以及简单易销售的产品,推动销售人员尽可能做大保费规模,为全年业绩奠定基础。也正是因为如此,每年“开门红”的1-3月,尤其是1月,往往是寿险公司一年之中单月保费收入最高的一个月份,对于全年保费收入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有着“开门红,红一年”的说法。
此次,283号文的推出选择在了2017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推出,又要求保险公司在4月1日完成自查整改,针对寿险公司“开门红”的意图相当明显。
有寿险公司人士因此担心,283号文会不会对保险公司开门红造成较大影响。此前,因134号文正式实施,一些寿险公司已经忧虑重重,后来由于监管放行了“双主险”的产品形式,这种担忧才有所减少;11月下旬,保监会又因“产品设计不合乎一般精算原理”而叫停三家寿险公司的产品,再度令不少险企感到紧张,因为叫停的产品正是很多公司在银保渠道主推的产品类型;而此次监管又启动“治乱打非”专项行动,保险公司人士难免再度提心吊胆。
不过也有人士表示,开门红期间,由于销售人员急于冲刺业绩,也往往是销售误导的高发期,监管选择在此时施以重拳,自有其合理之处。只是监管在283号文当中提到的一些违规问题都属于“潜规则”,对于监管而言,查处的难度较大,“治乱打非”专项行动实际能起到多大效果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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