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龙实业大股东内幕交易遭罚577万 实控人父子操盘

2018-03-27 05:01 | 来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券商]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界龙实业实际控制人费钧德得知李某芬要转让其实际持有的上海伊诺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伊诺尔防伪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伊诺尔印务有限公司


来源:证券时报

监管层对于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

3月26日晚间,界龙实业(4.870, 0.09, 1.88%)(600836)披露的一则处罚公告,确认了第一大股东界龙集团及界龙集团董事长费钧德、副董事长费屹立内幕交易“界龙实业”股票的违法事实。其中,费钧德亦为界龙实业实际控制人,费屹立则为界龙实业董事长。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费钧德与费屹立为父子关系,两人为一致行动人。

经上海证监局查明,界龙集团存在两项违法事实:一是非法利用他人账户(向费某娟、孙某波借用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二是内幕交易“界龙实业”股票。

父子全程参与收购事项

事情的起因得从2015年6、7月份说起,彼时界龙集团董事长、界龙实业实际控制人费钧德得知李某芬要转让其实际持有的上海伊诺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伊诺尔防伪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伊诺尔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诺尔)股权的事项,随后请上海印刷业协会秘书长傅某代为联系相关事宜。

2015年11月份,李某芬主动联系费钧德,称愿意和界龙实业商谈股权转让事项,之后双方进行了初步接触。

2016年1月6日,伊诺尔方李某芬、李某华、杨某同界龙实业方费钧德、费屹立、楼某良、薛某及海通证券(11.420, 0.11, 0.97%)顾某、张某慧在界龙实业会面,各方就受让价格初步达成一致,并确定由界龙实业聘请中介机构对伊诺尔进行尽职调查。

2016年2月,界龙实业聘请的海通证券等中介机构开始对伊诺尔开展尽职调查。2016年3月初,尽职调查结束,界龙实业同伊诺尔开始就具体的交易价格和条款进行谈判,双方最终就交易价格及相应的盈利承诺达成一致。

2016年3月21日收盘后,界龙实业申请停牌。2016年3月26日,界龙实业发布《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多个公告,披露了界龙实业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收购伊诺尔的预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界龙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收购伊诺尔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中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形成不晚于2016年1月6日,公开于2016年3月26日。费钧德、费屹立分别作为界龙集团董事长及总经理,是内幕信息所涉收购事项的主要决策者、推动者,全程参与收购事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该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6年1月6日。

违法所得计算申辩理由未被采纳

上海证监局指出,在上述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界龙集团通过自有证券账户于2016年1月27日至2月15日累计买入“界龙实业”股票102万股,通过“费某娟”证券账户于2016年1月27日至29日累计买入“界龙实业”股票111.12万股。截至上海证监局调查日,界龙集团通过自有证券账户买入的“界龙实业”股票尚未卖出,通过“费某娟”证券账户买入的“界龙实业”股票已于2016年9月21日至30日全部卖出。上述交易累计获利577.2万元。

不过,界龙集团方面在其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了异议:其认为,界龙集团于2016年1月27日至2月15日期间买入的“界龙实业”股票目前并未卖出,对公司违法所得认定方法不当,按相关计算,上述交易共发生亏损1081万元,实际上并无获利;并认为拟定的处罚过重等。

上海证监局认为,界龙集团内幕交易的客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局按照证监会统一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经核查,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金额计算结果无误。因此,对当事人关于本案事实认定及违法所得计算方面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考虑到具体情节,上海证监局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部分采纳,将罚款金额作出相应调整。

最后,上海证监局决定:对界龙集团非法利用“费某娟”、“孙某波”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对界龙集团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费钧德、费屹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并且,对界龙集团内幕交易“界龙实业”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577.2万元,并处以罚款577.2万元;对费钧德、费屹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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