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4 03:54 | 来源:证券时报 |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窦啟玲通过公司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工程合同等方式,套取公司资金合计3,294.87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1%。...
根据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3号)和《关于对窦啟玲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4号)查明的事实,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佰制药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2013年至2014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窦啟玲通过公司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工程合同等方式,套取公司资金合计3,294.87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1%。其中套取募集资金1,749.07万元,套取自有资金1,545.8万元。上述资金被用于购买家具、家装用品等,收货地址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窦啟玲在北京和贵阳的住所,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期间,公司时任监事王岳华参与了相关款项转出及家具、家装用品购买。窦啟玲已于2019年4月偿付全部占用资金。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数额较大,占用时间长达6年,且占用资金大部分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情节严重。
二、2013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公司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工程合同,导致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中虚增固定资产270.93万元,虚增在建工程1,510.49万元,2014年年度报告中虚增在建工程1,513.45万元。其后,公司未对有关财务数据予以更正,上述虚假记载持续存在,导致公司2013年至2018年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不真实。公司上述会计期间的年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存在虚假记载,性质恶劣,影响重大。
综上,公司与控股股东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违规占用募集资金,以及定期报告虚假记载等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窦啟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套取上市公司资金用于个人用途,且涉及挪用募集资金,情节严重;同时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保证公司定期报告等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4.1条等相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窦啟玲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财务总监郭建兰、时任监事王岳华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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