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期间通过互动平台蹭新冠肺炎热点 雅本化学遭调查

2020-03-17 09:10 | 来源:国际金融报 | 作者:侠名 | [科创板]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在此背景下,间接供应达芦那韦的雅本化学,股价自2月4日的最低3.34元/股,涨至2月14日的最高5.88元/股,最大涨幅超过76%。其中,2月4日-2月10日实现4连板。...

     

 

   来源:国际金融报

        原标题:减持期间通过互动平台蹭“新冠肺炎”热点 雅本化学(维权)遭证监会调查

        随着新《证券法》的实施,监管层对上市公司通过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监管愈发严格。近期,资本市场迎来了一场“打假”行动。

        3月16日,雅本化学、泰和科技(维权)、秀强股份(维权)三家上市公司同时发布公告称,因为涉嫌误导性陈述,公司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据了解,这三家公司被调查,系前段时间通过互动平台“蹭热点”,从而引发股价异动所致。截至3月16日收盘,雅本化学、泰和科技、秀强股份均跌停,分别报收于4.58元/股、40.28元/股、8.11元/股。

        减持期间频繁“蹭热点”

        以雅本化学为例。2月4日,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卫健委高级专家组成员李兰娟团队宣布,阿比朵尔及达芦那韦能有效抑制新型冠状病毒。没过多久,雅本化学便在互动易平台表示,“公司子公司朴颐化学是阿扎那韦(Atazanavir)以及达鲁那韦(Darunavir)关键中间体的主要供应商,其中达鲁那韦主要生产手性药物中间体,达鲁那韦即达芦那韦”。

        在此背景下,间接供应达芦那韦的雅本化学,股价自2月4日的最低3.34元/股,涨至2月14日的最高5.88元/股,最大涨幅超过76%。其中,2月4日-2月10日实现4连板。

        然而,在面对交易所质疑时,雅本化学改变了表述,将朴颐化学由“主要供应商”改为“三家主要供应商之一”。从业绩贡献来看,用于达鲁那韦的关键中间体产品为手性环氧物,2017年-2019年期间,手性环氧物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059.18万元、5296.34万元、3193.76万元,占雅本化学营业总收入的比重一直未超过3%。

        《国际金融报》记者注意到,雅本化学控股股东阿拉山口市雅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本投资”)正在实施减持计划。

        2019年11月30日,雅本化学发布公告称,雅本投资拟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353.24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4%,目前尚未完成减持计划。根据最新公告,截至2019年12月26日,雅本投资已减持11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

        值得一提的是,在2019年大麻概念股大火之时,雅本化学曾宣布介入医用大麻市场。然而,按照国家禁毒委方面数据,我国从未批准工业大麻医用和食品添加,仅4家企业获得加工许可。而国内大麻二酚行业市场规模在2017年底仅有4.48亿元,与全球超50亿美元的规模相比,国内的医药公司受限于政策的压力,在大麻领域的布局仍“远远不成气候”。

        记者致电雅本化学董秘办,试图询问公司的大麻项目进展如何,然而电话未有人接听。

        雅本化学的情况并不是个案,泰和科技、秀强股份均有通过互动平台“蹭热点”的嫌疑。

        与雅本化学同为“新冠肺炎概念股”的泰和科技于2月3日发布公告称,拟将过氧乙酸等加入经营范围,此后该公司股价连续收获4个涨停板。但实际上,公司这块业务涉及的收入占比非常小。

        从去年12月开始,“特斯拉概念股”秀强股份曾多次在互动平台向投资者表示,公司与特斯拉有合作项目,更是声称自己是特斯拉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用玻璃产品的国内唯一供应商。秀强股份顿时成为资本市场的香饽饽,股价也是持续上涨,从2月4日-2月18日连续收获11个涨停板。然而,目前秀强股份尚未完成特斯拉太阳能屋顶玻璃的工程认证,能否接到特斯拉订单仍是个未知数。

        严打信批不规范行为

        自新《证券法》将“信息披露”相关内容由一小节升级为一整章,明确要求加大对违规信息披露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近期交易所明显已加强信息披露违规查处力度,重拳出击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叶立明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以来无论是证监会、地方证监局还是交易所,都对各家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不规范的问题进行了大力查处。除了上述三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3月初浙江也有三家上市公司东方生物、中恒电气、永太科技因为蹭肺炎疫情疫苗和特斯拉概念的热点,存在信披违规的情形,被浙江证监司因对于抗病毒新药情况的披露不准确或不完整提出批评和处罚。”

        叶立明进一步指出,“其实从去年6月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从刑事角度对上市公司这种信披不规范作出了规制。结合新《证券法》来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固然不能作虚假陈述,信息披露的用词、节奏等也都需要进一步规范。‘不能说假话’是底线,‘真话不说全’也不可以,‘不确定的事情不乱说’也是一条纪律。”

        那么上述公司违规事实一旦被坐实,将会受到何种处罚?叶立明表示,“首先要面临的是交易所的谴责和处罚;再严重一点的,会受到证监会或地方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例如罚款,甚至终止上市;情节严重的,就可能会面临刑事制裁。若投资者因此受到损失,可凭借交易所的谴责和处罚等通知,或证监会或地方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作为索偿依据,向上市公司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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