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7 02:08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中潜股份在上述提示性公告中未披露收购标的大唐存储的主要财务数据,在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敦促下才于3月14日进行补充披露。...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7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昨日公布的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46号)显示,中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潜股份”,300526.SZ)于2020年3月13日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与合肥高新大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亿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瑞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青城海之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海之芯”)签署了股权收购意向书,拟通过现金购买对方持有的合肥芯鹏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共青城海之芯持有的合肥大唐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储存”)9.05%股权。而《股权收购意向书》显示,截至2020年3月12日,中潜股份未与共青城海之芯签署相关股权收购意向书。直至3月17日,公司才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的补充更正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更正,将拟收购大唐存储股权比例由84.116%更正为75.065%。
同时,中潜股份在上述提示性公告中未披露收购标的大唐存储的主要财务数据,在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敦促下才于3月14日进行补充披露。中潜股份上述股权收购事项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2.1条的规定。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要求中潜股份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潜股份成立于2003年4月10日,注册资本1.71亿元,于2016年8月2日在深交所挂牌,张顺为法定代表人,截至2019年9月30日,深圳市爵盟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5429.17万股,持股比例31.81%。
中潜股份于2020年3月13日披露的《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大唐存储100%股权的估值约为人民币2.7亿元。正式估值将根据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中潜股份于2020年3月14日披露的《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的补充公告》显示,大唐存储2019年度营收3416.28万元,净利润-810.01万元,资产总额1.64亿元,负债总额1.73亿元,净资产1.46亿元。
截至4月7日午间收盘,中潜股份一字跌停,收于172.80元,跌幅10%,成交量1094手,成交额1890.43万元,振幅0%,换手率0.06%。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潜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 46 号
中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13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称公司与合肥高新大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亿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瑞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共青城海之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海之芯”)签署了股权收购意向书,拟通过现金购买乙方持有的合肥芯鹏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及共青城海之芯持有的合肥大唐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储存”)9.05%股权。而《股权收购意向书》显示,截至 2020 年 3 月 12 日,公司未与共青城海之芯签署相关股权收购意向书。直至3 月 17 日,公司才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的补充更正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更正,将拟收购大唐存储股权比例由 84.116%更正为 75.065%。
同时,你公司在《提示性公告》中未披露收购标的大唐存储的主要财务数据,在我部敦促下才于 3 月 14 日进行补充披露。
你公司针对上述股权收购事项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2.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 年 4 月 6 日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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