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31 02:38 |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 | [要闻]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证监会回复,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必须出重拳、用重典。对此,证监会态度坚定、行动坚决。...
证监会日前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回复网友关于上市公司违规成本太低的问题时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全面贯彻落实“零容忍”要求,聚焦监管主责,凝聚各方合力,多措并举加强和改进资本市场执法工作,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和良好生态。
证监会回复,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必须出重拳、用重典。对此,证监会态度坚定、行动坚决。在2019年上市公司协会年会上,证监会就严厉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严肃市场纪律、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发出倡议,提出明确要求。一年多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证监会持续加强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完善法律制度,不断强化与司法机关和相关部委的执法协作,初步形成了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互相支持的立体、有机体系。
一是积极推动并参与《证券法》《刑法》等法律的修订工作,从立法层面切实提升证券违法犯罪成本。2019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5%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1倍;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从事欺诈发行行为的,最高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60万元罚款,提高至1000万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最高可处以1000万元罚款。同时,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做了完善。如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2020年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一读稿)进行了一读审议。一读稿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和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刑罚力度。其中,对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将刑期上限由5年提高到15年,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对罚金无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并增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实施欺诈发行行为的刑事责任。对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对罚金无上限限制,并增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信息披露造假行为的刑事责任,明确控股股东等主体属于单位时实行“双罚制”,同时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是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一批大要案,增强监管震慑。保持日常监管和稽查执法高压态势,集中力量立案调查10余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重大案件,严厉惩处一批市场关注的典型案件。查办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的同时,对中介机构同步调查,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同步追责。2019年初至2020年7月末,证监会共启动案件调查595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32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及线索135起,作出行政监管措施2859件。
三是简化投资者起诉索赔程序。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参加证券民事诉讼。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配套司法解释,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整体分为传统加入制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声明退出制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系统规定了代表人诉讼中的立案登记、先行审査、代表人选定、调解协议确认、诉讼审理与判决、上诉制度、效力扩张、执行与分配等各项重要操作流程内容。其中,对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集中管辖、启动程序、权利登记、当事人声明退出、投保机构诉讼义务、诉讼费用、财产保全等进行了专门规定,解决了特别代表人诉讼中诸多实践难题。同时,证监会和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分别发布了配套通知和业务规则,进一步明确、细化了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具体程序,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此外,证监会正在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完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进一步畅通受损投资者获取民事赔偿的渠道。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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