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万亏到28万 富牛投资私募基金经理运作两年亏8成

2020-12-30 12:07 | 来源:北京青年报 | 作者:未知 | [基金]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其中有两项违法行为更是让人无语。

        原标题:15楼财经 200万亏到28万 私募基金经理运作两年亏8成

        初始资金200万元、仅1位投资人、运作4个月触及平仓线、两年净值巨亏近86%……

        12月28日晚间,北京监管局披露了一则针对“北京富牛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宋希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7年7月6日,由北京富牛自行募集的牛气冲天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立,投资者1人,投资总额200万元。据悉,北京富牛在牛气二号基金的募集和投资运作过程中存在未对投资者风险评估、冒充投资人签补充协议,以及未如实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等四项违法行为。

        其中有两项违法行为更是让人无语。一个是牛气二号基金的实际初始资金为200万元,基金合同约定的初始资金金额合计不低于500万元。北京富牛在基金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返还投资款项及利息,冒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名签署补充协议,仍然成立基金并运作。

        另一个是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牛气二号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的平仓线为0.70,基金净值跌至平仓线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平仓,除非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书面同意不平仓。2017年11月7日,牛气二号基金净值首次触及平仓线,此后至2019年10月25日,牛气二号基金净值绝大部分时间低于平仓线。其间,北京富牛在未取得投资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始终未依合同约定平仓止损,继续运作基金。截至2019年10月25日,该基金单位净值0.141元,资产净值从200万元降至28.2万余元,亏损严重。

        北京证监局认为,北京富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七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时任北京富牛法定代表人、牛气二号基金基金经理宋希邦是北京富牛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近日,应当事人北京富牛、宋希邦的要求,北京证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上,当事人北京富牛、宋希邦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种种辩解。

        宋希邦辩称,投资人具有多年投资经历,深知基金投资风险,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对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初始规模的条款不知情,私募基金初始金额仅有200万元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因投资人多次催促尽快成立基金并运作才冒充投资人签署补充协议。

        就基金净值触及平仓线继续运作一事,宋希邦称已与投资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基金财产损失严重是因为投资能力欠缺,并无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人利益的主观故意。

        对于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宋希邦辩解——基金成立之初与投资人约定以发送基金交易截图的方式向投资人披露信息,不知道需向投资人披露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此外,宋希邦还称自己是北京富牛唯一的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宋希邦的行为就代表北京富牛的行为,不能同时被列为处罚对象。请求北京证监局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北京证监局对宋希邦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北京富牛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2万元罚款;对宋希邦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0万元罚款。

        内容来自北京头条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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