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0 02:38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 [银行]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泰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泰银保监罚决字〔2020〕18号)显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泰州监管分局对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资料显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11年7月8日由原泰州海阳农村合作银行组建而成的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截至2020年6月末,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泰州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61%;第二大股东为江苏正飞建设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60%;第三大股东为泰州市第一交通物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6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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