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30 03:24 |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 | [要闻]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俞亮的是李某汉的下属,两人的上下级关系已有相当长时间。
时任招商局集团综合交通部/海外业务部部长助理俞亮,因内幕交易被北京证监局罚没1009万元。他不服,状告北京证监局和证监会,二审败诉了。
昨天(12月28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俞亮诉北京证监局和证监会的二审裁决书,重现了他内幕交易华北高速(000916.SZ,目前已被换股合并至招商公路)的细节。
华北高速是招商局集团的控股公司,2015年至2017年运作并购重组交易。
俞亮当时职务是招商局集团综合交通部/海外业务部部长助理,他从招商局集团综合交通部部长李某汉处获知了内幕信息。俞亮的是李某汉的下属,两人的上下级关系已有相当长时间。
北京证监局查明,在华北高速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内,俞亮用手机和电脑下单交易,买入华北高速230万元,获利252万元,构成内幕交易。北京证监局对他采取“没一罚三”(没收非法所得,处非法所得三倍罚款)的行政处罚,两项合计1009万元。他不服,起诉北京证监局和证监会,经过一审、二审后,他败诉了。
俞亮买入时点与联系时点高度吻合(《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据公开信息整理)
据北京证监局处罚书披露,俞亮交易华北高速与他和李某汉的联系高度吻合。例如,俞亮2003年3月开立证券账户后,一直没有交易过华北高速股票。在2016年3月1日至12日,俞亮与李某汉累计通话10次。在3月11日至17日,俞亮向股票账户转入226万元。3月14日至18日,俞亮累计买入华北高速49万股。6月5日两人通话2次,俞亮次日买入1万股。
两次合计,俞亮买入华北高速230万元。
当年6月24日上午,华北高速临时停牌、次日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一年后,即2017年6月28日,华北高速股票复牌,股价连续8个涨停。在复牌后,俞亮卖出了部分持股。
北京证监局复核认为,俞亮实际违法所得252万元。鉴于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
俞亮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败诉。俞亮还是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在证监会听证会上、一审和二审的庭审中,俞亮的申辩理由都包括:此案内幕信息应为“华北高速决定被招商公路吸收合并”,招商局集团公路业务整体上市目标并非内幕信息;李某汉不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北京证监局没有提供他与李某汉通话记录,认定他从李某处获知内幕信息证据不足。
北京证监局称,招商局集团整合公路业务并购重组华北高速事项,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所述内幕信息。
一审法院认为,“招商局集团作为国有独资大型企业集团,管理资产规模数万亿,其任何一个涉及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事项都会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的影响。招商局集团启动公路板块重组上市项目,而招商公路在境内参股的上市公司中,作为第一大股东并控制董事会的仅有华北高速一家,通过重组华北高速实现上市显然是优先选项。重组事项中形成的信息能够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且处于保密阶段,并不对外公开,因此属于内幕信息。对于长期在招商局集团工作并具有证券交易经验的股民而言,在重组项目启动阶段开始形成的信息已足以供其利用该信息作出买卖华北高速股票的判断。”
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这一结论。
并且,李某汉作为招商局集团综合交通部部长,基于身份职责,参加了2016年3月1日的“听取公路业务重组整合工作汇报”的办公会,当年3月15日的“集团公路业务重组上市启动会”,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还有,关于俞亮提出北京证监局不能提供他和李某汉通话证据,一审法院称,根据两人“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对于调查人员关于通话情况的询问,二人均承认或不否认相关时间段存在电话联系。而当事人的陈述也属于证据,在自认时甚至具有更强的证明力。此种情况下即使无法提供通话记录亦能够证明俞亮与李某存在通讯联络的情况”。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北京证监局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决定驳回俞亮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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