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07 14:22 | 来源:证券日报 | | [资讯]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部分机构存在的对消费者风险提示不到位、贷款格式条款设置不合理等问题,《通知》明确要求各机构应全面梳理现有贷款合同格式条款,及时修订贷款合同中不...
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内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征信方面做出明确要求,要求不良信用信息上报前应告知借款人。
博通分析资深支付行业分析师王蓬博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消费金融行业一直以来存在着违规意识淡泊、投诉反馈不及时等问题,《通知》的出台旨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不合理电子制式合同
需9月30日前完成系统改造
据悉,《通知》的印发背景是,北京银保监局在处理举报与投诉过程中,发现部分机构存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消费者信息披露及风险提示不到位,贷款格式条款设置不合理,贷款业务流程不完善等问题。
记者注意到,《通知》重点规范在京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价格管理、合同管理及行为管理,督导相关机构压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信息披露流程,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加强消费者金融知识宣教等。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部分机构存在的对消费者风险提示不到位、贷款格式条款设置不合理等问题,《通知》明确要求各机构应全面梳理现有贷款合同格式条款,及时修订贷款合同中不合理的条款,强调不得强制捆绑、搭售保险等其他金融产品,依法保存及使用客户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并要求应在合同首页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关注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金额、贷款年利率、贷款期限、贷款违约金等。格式条款采用线上电子形式的,应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相关内容应当可被识别和易于获取。《通知》要求各机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并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系统改造。
在业务流程方面,《通知》强调各机构应严格规范贷款业务流程,依法规范催收行为,不得以恐吓、威胁等手段催收贷款。针对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而产生不良信用信息等情形,《通知》规定各机构在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前,应通过短信、电话、微信等方式提醒和告知借款人。
王蓬博指出,“上述要求将使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更加规范,也传递了要尽可能保护客户权益、特别是保护其知情权的信号。
另外,《通知》要求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信息披露流程。各机构应建立清晰的服务价格制定、调整机制,合理制定相关服务价格的定价策略和定价原则。汽车金融公司还应在各合作经销商处,通过多种途径及方式公示消费金融相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等消费者应知晓信息。
北京银保监局强调,各机构应以《通知》出台为契机,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长效机制,积极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居民消费升级。
王蓬博认为,“《通知》梳理和规范行业体制机制,在催收和投诉等环节,重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将对金融机构征信报送等不规范操作产生约束。”
规范征信
需要多方参与
此前,因个人征信报告出现侮辱性字眼一事,晋商消费金融的征信系统查询权限被监管暂停。
5月25日,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发布公告称,针对晋商消费金融“个人征信报告出现侮辱性字眼”问题,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于4月8日约谈了晋商消费金融,并于5月25日,再次约谈晋商消费金融;5月25日23时13分,晋商消费金融在官网发布声明称,将进一步严格客户信息审核,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随后在5月26日,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微信官方公众号再发公告称,即日起暂停晋商消费金融征信系统查询权限,责成其内部整改,切实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通知》强调对风险提示信息进行重点展示,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他强调,总体来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内容,未来对金融机构而言会越来越重要。“不管是为了遵循相关监管规定,还是考虑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都需要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中国(上海)自贸区研究院金融研究室主任刘斌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金融机构征信需要考虑到社会责任问题,更需要考虑到保护消费者隐私。在规范征信方面,《通知》可能只是其中一项工作,未来金融机构规范征信需要多方参与,形成相关监督制衡机制。
王蓬博进一步强调,“目前我国信用分级分类的体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何帮助消费者提升信用意识、如何按信用等级进行分类处罚,还要行业形成合力。”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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