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和新材IPO:大量员工流失、劳务用工违规 关联担保存疑

2021-06-17 09:07 | 来源:东方财富网 | 作者:侠名 | [IPO]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报告期内存在员工流失、劳务派遣违规的情形,与无相应施工资质的人员合作,特别是存在频繁为关联方担保的情形。

        地处海城菱镁新材料产业集群的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和新材”)如今由新三板转战创业板,此前《商务财经》曾关注到其招股书中的高管履历、募投项目等信息与其他公开信息存在出入的情形。

        除此之外,《商务财经》还发现东和新材仍存在一些问题,报告期内存在员工流失、劳务派遣违规的情形,与无相应施工资质的人员合作,特别是存在频繁为关联方担保的情形。

        劳务派遣用工连续三年违规

        东和新材经过近20年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报告期内员工人数维持为800人以上,企业员工也得到越来越好的劳动保障。

        据招股书,2018年至2020年东和新材的社保覆盖比例分别为67.50%、86.45%、88.46%;同期公积金交纳比例分别为2.37%、84.69%、88.21%。

        但员工保障的完善并未让东和新材留住人才,报告期内东和新材存在员工流失现象。

        据招股书,2018年至2020年,东和新材员工人数分别为843人、908人、823人,2020年出现大量员工流失,较2019年人数少了85人。

        此外,《商务财经》发现东和新材的员工学历不及同行。招股书显示东和新材拥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员工仅有14人,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为1.70%,硕士及以上的学历的员工为2人,占员工总数的比例为0.24%。

        据同花顺iFinD数据,可比同行北京利尔、濮耐股份、中镁控股的本科生及研究生占比大多要远高于东和新材的员工学历水平(除了2018年、2019年中镁控股的研究生人数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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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值得一提的是,东和新材2018年劳务派遣员工占比高达42.06%,违反了相关用工规定。到了2019年、2020年虽有所改善,但劳务派遣人数仍然较多,分别为127人、114人,占比仍然远超过10%,但东和新材并未披露近两期劳务派遣占比。

        根据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除此之外,报告期内东和新材还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取得相应施工资质的个人承包者,且在施工合作期间出现事故被告上法庭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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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据(2019)辽0381民初156号,原告刘纪成诉被告李德奇、东和新材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责任案于2019年1月3日被法院受理。在该案件中,李德奇为东和新材的工程承包人员,刘纪成为李德奇雇佣的工人。

        文书显示,李德奇存在重大过错,未取得相应施工资质、没有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在施工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消除。东和新材则因将工程发包给无相关资质的个人承包者李德奇,也存在重大过错遂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德奇于十日内赔偿刘纪成经济损失23.95万元,东和新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刘纪成11.75万元。

        频频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商务财经》研究过程中发现,东和新材关于提供关联担保的信息披露或存在疑点。

        招股书显示,报告期内,东和新材存在3次为关联方海城市国田矿业有限公司(下称“国田矿业”)担保的情形。

        同时,东和新材在招股书另一处则表示,报告期内为国田矿业提供担保约2,600 万元,国田矿业亦为东和新材提供担保。而这与招股书前文提到的三次担保金额有些许出入。

        此外,在报告期前一年,2017年东和新材也存在为国田矿业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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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据来自天眼查)

        天眼查显示,报告期内除了招股书披露的3次为国田矿业担保外,2019年4月29日,东和新材还两次为国田矿业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2,100万元、2,500万元;2020年5月20日、8月31日也有两次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2,100万元、2,520万元。

        而东和新材最近一期为国田矿业担保的日期为2021年3月18日,担保金额为2,100万元,担保方式保证担保、连带责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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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自天眼查)

        公开信息显示,国田矿业成立于1999年9月17日,为毕胜民堂兄毕胜春家族控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毕成。报告期内,国田矿业销售轻烧氧化镁、菱镁矿石、尾矿轻烧粉的业务与发行人业务近似。

        此外,值得关注的还有,报告期内东和新材全资子公司收到了一行政处罚未披露,据(2018)辽0381行审191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1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东和新材全资子公司海城市东和泰迪冶金炉材有限公司(“泰迪炉材”)作出海国土资罚字(2017)第T1-5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并提交了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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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眼查显示直至2019年9月4日,泰迪炉材仍未执行相关处罚决定而成被执行人,被执行总金额为15.05万元。该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希忠被限制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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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自天眼查)

        对于上述疑点,或需要东和新材及其保荐机构进一步作出补充解释,《商务财经》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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