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协商报价”涉嫌操纵应依法治理

2021-07-12 15:53 | 来源:证券日报 | 作者:张歆 | [IPO]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在注册制下,企业通过IPO审核、注册环节当然重要,但接下来的发行承销环节也很重要。因为,这是市场第一次给上市公司“打分”,关系到上市公司的融资需求能否得到合理的...

        近日,监管层进一步部署打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活动,市场环境有望得到进一步净化。有投资者提出,对一级市场中部分机构“操纵询价”行为究竟该如何监管?

        在注册制下,企业通过IPO审核、注册环节当然重要,但接下来的发行承销环节也很重要。因为,这是市场第一次给上市公司“打分”,关系到上市公司的融资需求能否得到合理的兑现。

        回溯近两年发行市场可知,注册制下新股询价的估值体系也是在摸索中前行。2019年,注册制伊始,询价新规落地,为了提高获配率,询价机构的报价与投价报告保持了较高的契合度,也就是卖方主导定价。彼时,新股市盈率多数高于核准制下的23倍限制。此后,注册制下新股出现“破发”,一级市场估值重心也逐步下移,市场重新寻找估值中枢,买方地位快速上升。这是市场的自然选择,本无可厚非,但新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借机“冒头”。

        2020年9月份,科创板出现发行市值仅略高于10亿元门槛的公司,相关公司险些发行失败。科创板自律委随后表示,部分网下投资者存在“协商报价”的嫌疑,至此,这类违法违规行为被置于镁光灯下。

        在笔者看来,“协商报价”看似“机构间一团和气”,实际上却是对一级市场估值的变相操纵,危害性巨大。

        从监管部门公布的监管重点来看,合谋“坐庄”、恶意炒作、诱骗投资者、滥用信息优势分别对应了不同类型的二级市场操纵行为。事实上,在一级市场“协商报价”违法违规行为中,上述特征也不同程度的存在。

        简单来说,“协商报价”通过询价环节的“合谋”、凭借网下机构的优势地位,扰乱正常定价,从而恶意扩大一、二级市场估值差异,误导投资者。这是对A股市场投融资体系平衡的破坏,让上市公司无法按照既定计划发展并回报二级市场投资者,更触及了注册制市场化的底线。

        为了真正构建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新股发行承销生态,有必要将新股发行承销中的“协商报价”视同市场操纵进行严打。

        目前,除了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外,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也要求,“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

        可以说,从法治角度来看,已对操纵市场形成了立体化责任追究体系,威慑力和惩处效果显著提高。将“协商报价”行为的危害性与操纵市场同等重视起来,显然有利于将“协商报价”彻底清除,还注册制下新股发行询价一片海晏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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