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3 09:14 | 来源:上海证券报 | | [产业]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企业生产具有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明确告知车辆功能及性能限制、驾驶员职责、人机交互设备指示信息、功能激活及退出方法和条件等信息。.........
8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从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管理、规范软件在线升级、加强产品管理等方面提出11项具体意见。
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管理方面,《意见》要求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软件升级、功能安全和预期功能安全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意见》还明确,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存储。需要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规范软件在线升级方面,《意见》要求,企业生产具有在线升级(又称OTA升级)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建立与汽车产品及升级活动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具有在线升级安全影响评估、测试验证、实施过程保障、信息记录等能力,确保车辆进行在线升级时处于安全状态,并向车辆用户告知在线升级的目的、内容、所需时长、注意事项、升级结果等信息。
加强产品管理等方面,《意见》要求,企业生产具有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明确告知车辆功能及性能限制、驾驶员职责、人机交互设备指示信息、功能激活及退出方法和条件等信息。企业生产具有组合驾驶辅助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采取脱手检测等技术措施,保障驾驶员始终在执行相应的动态驾驶任务。
下一步,围绕《意见》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重点从四方面开展工作:一是组织宣贯,联合有关部门面向地方相关部门及汽车生产企业,详细解读和宣贯《意见》内容;二是进行自查,通过组织企业参照《意见》开展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和在线升级自查,加快《意见》落实;三是细化要求,根据《意见》,进一步细化准入要求,加快关键标准制定,逐步探索准入管理;四是建立机制,与各部门、各地方做好衔接,推动形成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着力推动工作落实。
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自动驾驶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郑志峰认为,《意见》不仅可以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进程,加速智能网联汽车上市,也能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本身设定标准,构建以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为核心的新准入框架,这对保护智能网联汽车用户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都有重要意义。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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