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再现天价离婚案:离婚离丢了实控人宝座

2021-12-03 14:29 | 来源:上海证券报 | 作者:侠名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沈东军在莱绅通灵的相关股权资产被“对半分”,实控人之位因此丢失,此消彼长,马家兄妹则将接掌上市公司。

        “甜蜜的生意”,一颗颗闪亮的钻石,并未能挽救“沪市珠宝第一股”莱绅通灵(7.340,-0.01,-0.14%)原实控人的爱情童话。

        在鏖战几年后,这场“天价离婚案”迎来了终审判决,也“离”出了莱绅通灵的实控人变更。

        12月1日,莱绅通灵的原实控人——沈东军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26日对相关案件做出的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此,沈东军表示:尊重法院判决,但同时保留依法申诉的权利。

        由此,沈东军在莱绅通灵的相关股权资产被“对半分”,实控人之位因此丢失,此消彼长,马家兄妹则将接掌上市公司。

        马家兄妹,指的是哥哥马峻,妹妹马峭。败诉的沈东军,则是马峭的前夫。也就是马峻的前妹夫。简单说,妹妹马峭,通过与其丈夫沈东军离婚,获取了一半股权,并投靠到大哥马峻这边,构成一致行动人。

        值得注意的是,马家兄妹的大举减持马上就将到来。最终,这家A股谁主沉浮?

        离婚“对半分“股权

        按法院判决,沈东军持有的莱绅通灵31.16%的公司股权(总股数106085800股),由沈东军及其前妻马峭各分得15.58%,即53042900股。同时,沈东军持有的南京传世美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7.3002%的股权,由沈东军与马峭各分得18.6501%股权。

        这场离婚财产分割带来了一个戏剧性的结果。

        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沈东军持股莱绅通灵31.16%股权,为控股股东;马峻、蔄毅泽夫妇合计持股莱绅通灵30.69%股份,与沈东军差距不大;此外,传世美璟持股上市公司2.18%股份,沈东军和马峻均持有传世美璟37.30%的股权,均与传世美璟不为一致行动人。

        值得注意的是,马峻与马峭为兄妹关系。

        在离婚财产分割后,沈东军持股比例降至15.58%。

        而马峻与蔄毅泽为夫妻关系,马峻与马峭为兄妹关系,传世美璟为马峻(持股37.30%)和马峭(持股18.65%)共同控制(合计持股55.95%)的公司,三人及传世美璟为一致行动人,在莱绅通灵合计持股比例升至48.45%。

        也就是说,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沈东军“让位”,马家兄妹接掌上市公司,马峻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上市公司48.45%的股份。

        马家兄妹要减持

        值得注意的是,马峻及其一致行动人要减持了。

        公告显示,本次权益变动触及要约收购。马峻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0 日内将其或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到 30%或者30%以下,不进行要约收购。

        也就是说,马家兄妹等人至少要减持上市公司18.45%的股份,由此,持股比例才能降到30%或者30%以下。

        具体来看,因马峭表示本人不愿接受因司法判决取得的公司股份和传世美璟股权,并承诺自2021年12月3日起30日内将上述股份全部转让;同时,马峻承诺自2021年12月3日起30日内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保证本人对传世美璟不构成控制。至此,股东不进行要约收购。

        不过,莱绅通灵表示,马峻及其一致行动人可能存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完成减持股份的风险,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甜蜜的生意”未止住矛盾

        半年报显示,莱绅通灵主要从事钻石珠宝首饰的品牌运营管理、产品设计研发及零售。“甜蜜的生意”却并未让爱情童话长久。

        这场“天价离婚案”始于2018年11月份,至今已闹了3年时间。

        就在今年7月,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准予马峭与沈东军离婚,财产对半分割。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10月29日,莱绅通灵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审议三季度报告、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与沈东军与马峭离婚案二审程序等四个议案。

        公告显示,出席会议的董事共计8名,其他议案均以全票通过,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与沈东军与马峭离婚案二审程序议案获得6票赞成、2票反对。反对声来自董事马峻、蔄毅泽(两人为夫妻关系)。

        马峻在反对理由中直接陈述了四大理由,并直指沈东军“公器私用”“拖延诉讼时间”:

        1、议案内容不准确不完整:(1)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向上市公司报告的义务,即可达到议案所述之目的,深度怀疑其背后隐藏着其他目的(如拖延诉讼时间等);(2)未说明公司参与诉讼的必要性,本人认为,公司参与股东离婚诉讼毫无必要;(3)未有明确的授权,谁来代表公司意图?谁来负责后续实施?

        2、议案不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未说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合理理由。

        3、议案有自相矛盾的说法,既然议案中已声明了沈东军涉诉离婚案件与上市公司损益无直接影响,那为何还浪费董事会资源,讨论不必要的议案呢?

        4、董事长沈东军再一次公器私用,操控董事会,试图让上市公司介入其个人离婚案,达到其拖延诉讼时间的目的,这样会使上市公司长期处于不稳定的动荡局面,不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11月初,莱绅通灵披露公告称,公司递交的《参与诉讼申请书》未获得法院同意,“公司将不再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与沈东军与马峭离婚案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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