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1 10:40 | 来源:电鳗快报 | | [IPO]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电鳗快报》注意到,凯格精机前销售总监刘勇军,曾向该公司大客户相关员工行贿。
《电鳗快报》 赵超/文
截至2022年1月10日,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凯格精机)创业板上市进程显示为2021年12月17日的提交注册。
凯格精机主要从事自动化精密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支持服务。2018年至2021年上半年,该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34亿元、5.15亿元、5.95亿元、3.83亿元,净利润分别为3720.29万元、5111.97万元、8534.37万元、5855.34万元。
《电鳗快报》注意到,凯格精机前销售总监刘勇军,曾向该公司大客户相关员工行贿。
根据《刑事判决书》对事实的认定,刘勇军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是为了自己的业绩提成,使用的资金系其自己在公司的提成款。提成款由实际控制人之一的彭小云经手发放。
前销售总监行贿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豫0192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简称刑事判决书):“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勇军为了自己的业绩和提成,先后用自己在公司的提成款于2015年9月、2018年4月、2018年6月分别向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IDPBG事业群MLB-PE资深副理王志军(已判决)行贿94万元、50万元、50万元,共计194万元;于2018年9月向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IDPBG事业群MLB制造工程处经理李西航(已判决)行贿50万元。
刘勇军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
《电鳗快报》注意到,2020年6月,刘勇军从凯格精机离职。刘勇军曾是凯格精机员工持股平台余江凯格合伙人,出资额为75万元,出资比例10%,获得股权激励时间为2018年1月,获得股权激励时所任职务为销售总监。
资料显示,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为凯格精机2021年上半年第一大客户富士康旗下公司。2021年上半年,凯格精机向富士康销售金额共计5211.26万元。其中,当期,凯格精机向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销售金额1762.1万元,位居公司向富士康旗下公司销售金额第一位。2019年,凯格精机向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销售金额521万元。
2019年至2020年,凯格精机向富士康销售金额分别为2401.5万元、3281.86万元,富士康分别为公司第四大客户、第二大客户。
根据《刑事判决书》对事实的认定,刘勇军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是为了自己的业绩提成,使用的资金系其自己在公司的提成款。
那么,作为凯格精机前销售总监,刘勇军向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行贿的原因是什么?刘勇军向上述两人行贿,只是为了自己业绩提成,没有为公司利益考虑?
老板对行贿不知情?
上述提成款为刘勇军2012年及之前的销售业绩提成款。刘勇军于2011年与凯格精机竞争对手合作开设深圳市创世纪光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该事项于2012年被实际控制人邱国良知晓,因此刘勇军本应在2012年下半年结算的2012年及之前的销售提成奖金停发,公司转而将刘勇军的奖金发放给了时任公司资金负责人彭小云,暂扣于彭小云处。后因刘勇军退出深圳市创世纪光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且在公司业绩情况较为出色,经其多次催要,彭小云陆续于2015年和2018年与刘勇军结算了其2012年及之前的提成款。
根据《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豫0192刑初515号),2015年至今,被告人李西航在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简称富士康)IDPBG事业群MLB制造工程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东莞市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莞某公司)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刘某给予的50万元现金。
2015年至今,被告人王志军在担任富士康IDPBG事业群MLB-PE资深副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东莞某公司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刘某给予的194万元。
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东莞某公司主要业务是自动化设备的生产与销售,公司法人为邱某,其系该公司的股东之一,主要负责市场销售和服务。李西航是富士康IDPBG部门经理,也是其公司的客户。在2018年八九月期间,其为了公司利益,曾给李西航送了50万元。其公司一直给李西航的部门提供生产设备,但期间并没有与李西航个人建立什么关系,到2018年6月期间,李西航的部门突然提出增加了一家公司作为供应商,提供与其公司同类的设备。其觉得李西航是对其公司有意见,毕竟其公司之前卖了很多设备到李西航的部门,但其公司没有对李西航有过任何表示,李西航肯定对其公司不满意。
其遂和邱某商量以感谢的名义给李西航送点好处,避免李西航在今后设备评估等环节故意为难其公司或者让新公司替代其公司。2018年7月左右,其公司上了一批新设备到李西航部门,王志军与李西航是一个部门的,李西航是部门经理,王志军是主管郑州这边的副经理,当时李西航一直不给其公司设备申请单签字,期间王志军提醒过让其去找一下李西航,因为李西航不签字,这个单子不通过,设备就无法进场。后来邱某和公司总经理刘小宁、老板娘彭某商议后同意支付好处费给李西航。
证人邱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东莞某公司的法人,公司股东有其、彭某、刘某等人,主要经营高端精密电子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其公司为富士康提供自动化设备,与富士康的业务由总经理刘某负责。其知道李西航但不熟悉,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刘某与其说想要打点一下富士康的李西航,因为李西航的部门要评估一家与其公司供应相似设备的新供应商,担心新的供应商会压低价格使其公司失去富士康的订单。当时其不同意刘某的做法,后来刘某找其妻子彭某说了这个事情,从彭某处拿了50万元给李西航。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志军在担任富士康IDPBG事业群MLB-PE资深副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不同的供应商谋取利益,收受贿赂。被告人王志军为东莞某公司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刘某给予的194万元。
王志军供述,其是富士康IDPBG事业群MLB-PE设备维护部副理,主要负责郑州厂区部门SMT相关设备维护工作。这个部门的日常工作就是维护这些设备,因为大部分都是精密组装设备,经常出现故障,如果把这些故障都一一反映给集团公司,肯定会影响设备名声,影响供应商的下次设备销售,所以设备供应商就通过给其好处费的方式与其拉近感情,让其在日常工作中对他们的设备多多照顾,把设备故障控制在部门内部,不向集团公司上报投诉。另外供应商设备款的结算需要其部门验收通过,如果其部门验收不通过的话,供应商无法全额拿到设备款。
刘某之所以给王志军好处费,是因为东莞某公司销售到其部门很多设备,平时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一些异常,给其好处费是希望其部门在使用过程中及时处理异常,不将异常上报给公司,不影响刘某公司产品的声誉,就能维持他们公司订单的数量。其一共收取了刘某大约194万元的好处费,第一次是转账,后两次都是现金。
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左右,其公司设备进入富士康公司IDPBG事业群,由王志军的部门负责评估,评估过程中王志军对其公司的设备比较照顾,没有故意为难,5月份设备顺利通过评估批量进入王志军的部门开始生产。到2015年8月底或者9月初,王志军联系其问设备货款结算了没有,其当时就明白王志军是想要好处费了,之后王志军又通过微信问了其两次,都是问货款结算后要怎么感谢他。其觉得王志军问的这么频繁,如果其还不表示就会得罪王志军,如果今后的生产过程中,王志军随便找个设备毛病卡其公司,都会影响到公司利益。于是其大概算了一下,想按照一台设备一万元的标准给王志军好处。后其就找公司老板娘彭某申请了费用,由彭某转给了王志军提供的卡号。后来同样的情况,其又分别于2018年4月、2018年6月给了王志军各50万元,均是从彭某处拿的现金给的王志军。
凯格精机招股书显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邱国良。邱国良直接持有公司48.25%的股份,通过余江凯格、东莞凯创、东莞凯林间接控制公司11.40%的表决权,邱国良之妻彭小云直接持有30.70%的股权,邱国良、彭小云夫妇合计控制凯格精机90.35%的表决权,系凯格精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刘小宁2012年至2019年9月历任凯格有限财务总监、副总经理;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22日,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提名人为邱国良。
《电鳗快报》注意到,根据凯格精机《注册稿》,刘勇军在(2021)豫0192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写为“副总经理”,系刘勇军为便于开拓业务,其与富士康集团员工的沟通交流和业务拓展而一直自称为副总经理,富士康相关人员一直误认为刘勇军为副总经理,在侦办案件中刘勇军提供了印有“副总经理”的名片,由于刘勇军认为其任职对案件的侦查并无影响,因此刘勇军在该案件调查中对于“副总经理”的称呼没有澄清。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上述东莞某公司与凯格精机信息多处向吻合。
那么,上述东莞市某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是否分别为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刘勇军?刘某上述证言中,邱某、公司总经理刘小宁、老板娘彭某,是否分别为凯格精机实控人邱国良、总经理刘小宁、邱国良之妻彭小云?凯格精机实际人对刘勇军上述行贿行为是否知情?
针对上述问题,《电鳗快报》向凯格精机发送邮件求证,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公司回复。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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