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董事长年薪近550万 长春高新见顶前后一路“吹票”

2022-02-24 08:49 | 来源:环球网 | 作者:侠名 | [IPO]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值得关注的是,东莞证券最近一次发布招股说明书还是在2017年1月,当时的保荐机构是东方花旗证券,但时至今日东莞证券才走到审核的关口,且在此期间并未公开更新过招股....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也是全国首批承销保荐机构之一,该公司目前正在主板申请上市。

        值得关注的是,东莞证券最近一次发布招股说明书还是在2017年1月,当时的保荐机构是东方花旗证券,但时至今日东莞证券才走到审核的关口,且在此期间并未公开更新过招股说明书。根据2017年初公布的数据,东莞证券2016年的营收和归母净利分别为22.33亿元和8.28亿元,2022年1月20日锦龙股份披露东莞证券业绩数据则显示,2021年营收和归母净利分别为27.29亿元和9.42亿元,从长周期来看成长性非常低,对此有投资者指出这也意味着东莞证券已经过了发展的“黄金期”。

        但另一方面公开数据显示东莞证券的高管人员薪酬非常高,在2017年初发布的招股书中披露,在该公司总共11名专职董监高人员中,年薪低于300万元的只有董事会秘书及两名职工监事,当年董事长张运勇先生年薪更是高达430万元以上;另据东莞证券2020年年报显示,东莞证券的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计仍然高达2150万元左右,全部董监高薪酬支出更是高达2357.27万元,董事长陈照星的薪酬更是高达548.27万元。

        而且2020年年报中还显示,东莞证券合并口径下母子公司共有员工三千余人,同年现金流量表中的“支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科目金额为90323.96万元,对应人均人力成本约为30万元左右,也即东莞证券的董事长薪酬相当于职工平均薪酬的20倍左右。

        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同地区的广发证券2020年年报显示该公司董监高薪酬支出共计2,819.03万元,仅略高于东莞证券,但是广发证券的营收规模接近东莞证券的10倍、净利润相当于东莞证券的12倍以上;广发证券的董事长薪酬则为242.20万元,仅相当于东莞证券董事长陈照星的一半左右。

        2020年年报披露,东莞证券母公司员工人数为2830人,其中研究人员仅为36人,占比尚不足1.5%。另据此前公开信息,有“激素茅”之称的大牛股长春高新于2021年5月20日见顶于522.17元,随后开始猛烈下跌,至目前股价仅在170元左右,累计跌幅高达近70%。而就在长春高新股价刚刚坚定后,东莞证券就发布了对长春高新的研报并给出“推荐”评级;在这份研报中,东莞证券预计公司2021年和2022年的每股收益分别为9.75元和12.27元。

        此后伴随着长春高新的一路下跌,东莞证券则是一路唱多,分别在6月8日、8月16日、11月1日、12月24日多次发布研报力挺长春高新的股价,并在12月24日最近一期研报中预计长春高新2021年和2022年的每股收益分别为10.12元和13.01元,再次提高了对长春高新的业绩预测。

        除了研究能力饱受质疑之外,东莞证券的核心业务也即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控制也备受质疑。2022年1月,证监会网站公布的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7号显示,福建证监局对梁锦堂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书显示,梁锦堂为证券从业人员,于2009年6月15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担任东莞证券厚街分公司营销总监。

        经监管机构查明,梁锦堂存在操作“王某娟”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违法事实。“王某娟”证券账户于2016年11月8日开立于在东莞证券厚街分公司,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梁锦堂私下接受王某娟委托,操作“王某娟”证券账户进行交易,累计成交金额501.60万元。

        福建证监局指出,梁锦堂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梁锦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梁锦堂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此外,投行业务更是代表了一家证券公司的经营实力。2018年9月,贵州证监局向东莞证券出具警示函。函件显示,龙里县供排水总公司将所发行“15龙里债”募得的2.25亿元转借给龙里县水务局等8家单位,而东莞证券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未能按照规定,督促发行人遵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的规定。

        同年12月,东莞证券作为“15华容债”、“16南县债”的受托管理人,又因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调查及受托管理义务,未能持续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被湖南证监局出具警示函。据悉,湖南证监局在对上述债券进行现场检查和延伸现场检查中,发现“15华容债”项目存在未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权属关系进行充分核查,尽职调查底稿中部分数据错误的情形,且东莞证券未及时发现募集资金未用于核准用途;“16南县债”则未对发行人是否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核查,未见2017年1月至6月受托管理相关底稿,且存在部分访谈底稿无当事人签名、与不同对象的访谈,问题和回复内容完全相同等情形,这令人怀疑东莞证券在投行业务中的执业能力和操守是否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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