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3060万!这个“牛散”操控44个账户,累计交易超11亿

2022-03-14 13:07 | 来源:上海证券报 | 作者:侠名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值得注意的是,在樊晖控制使用的44个证券账户中,其中有37个为信用资金账户,这也意味着樊晖有可能通过相关券商提供的融资融券业务,使用了大量的杠杆资金。...

        监管出手,又一“牛散”领罚单!

        在日前披露的北京证监局〔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樊晖使用实际控制的44个证券账户交易“国城矿业(15.540,-0.34,-2.14%)”。在持股比例超过5%后,樊晖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限制转让期内累计交易金额11.20亿元。

        对此,北京证监局对樊晖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3060万元罚款。

        “牛散”控制44个证券账户

        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樊晖,男,1969年3月出生,住址为北京市西城区。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樊晖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并限制期交易案经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明,在2018年2月7日至2019年4月18日,樊晖实际控制使用“陈某”“吴某”“徐某”等44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国城矿业”。账户组交易“国城矿业”由樊晖决策,交易资金来源于樊晖自有及筹集资金。

        北京监管局指出,樊晖超比例持股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2018年2月7日起,樊晖控制使用账户组连续交易“国城矿业”。截至2018年7月3日收盘,账户组累计持有“国城矿业”5478.6万股,占公司当时已发行股份的4.82%。

        2018年7月4日,账户组继续买入“国城矿业”,首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截至收盘,账户组累计持有5808.43万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11%。樊晖在持股比例超过5%后,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樊晖控制使用的44个证券账户中,其中有37个为信用资金账户,这也意味着樊晖有可能通过相关券商提供的融资融券业务,使用了大量的杠杆资金。

        具体来看,上述37个信用资金账户分别来自于方正证券(6.760,-0.02,-0.29%)、信达证券、万和证券、中国银河(9.950,-0.01,-0.10%)、申万宏源(4.410,-0.01,-0.23%)、中信建投(24.280,0.37,1.55%)、华安证券(4.750,0.00,0.00%)、华西证券(8.370,-0.02,-0.24%)、西南证券(4.390,-0.03,-0.68%)、国元证券(6.980,0.23,3.41%)、财通证券(8.740,-0.04,-0.46%)、长城证券(9.860,-0.15,-1.50%)、安信证券、海通证券(10.610,0.00,0.00%)、东方财富(23.870,-0.73,-2.97%)等多家券商;普通账户则分别来自于第一创业(6.020,-0.05,-0.82%)、上海证券、财信证券、中信证券(20.690,-0.21,-1.00%)、中国银河、万和证券等券商。

        账户组累计交易11.2亿元

        当事人被罚3060万元

        处罚决定书显示,樊晖持有“国城矿业”首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账户组仍继续交易“国城矿业”。

        直至2019年4月18日,账户组竞价买入累计成交2753.5万股,累计成交金额3.16亿元;大宗交易买入累计成交527.9万股,累计成交金额5870万元;竞价卖出累计成交6781.66万股,累计成交金额8.13亿元;账户组内账户之间成交金额6732.51万元。

        扣除账户组内账户之间成交金额后,账户组限制转让期内累计交易金额11.2亿元。限制转让期内,账户组持有“国城矿业”比例最高为公司已发行股份的6.2%。

        北京监管局表示,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数据、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樊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樊晖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

        综上,对樊晖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3060万元罚款。

        个人出借账户后果同样“严重”

        记者注意到,上述案例中的44个账户均来自于他人,所适用法律为2005年的证券法,彼时尚未对个人出借股票账户有过多限制。不过自2020年新证券法颁布以来,出借个人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已有明确规定,最高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去年底,上海证监局就曾公布过关于个人出借股票账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证监局公布的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开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开诚投资”)先后借用公司股东“李某”证券账户和公司职员“李某鑫”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将合计4291万元直接或间接转入“李某”和“李某鑫”账户,并由开诚投资副总经理在公司办公场所操作这两个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上海证监局表示,开诚投资、李某和李某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开诚投资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责令李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责令李某鑫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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