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曾被停业整顿鹰之航再闯创业板IPO

2022-04-25 15:12 | 来源:经济参考报 | 作者:侠名 | [IPO]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本次IPO,鹰之航拟募资7亿元,用于航空机载机械设备维修能力扩展项目、航空机载电子设备维修能力扩展项目、航空机载电机制造能力扩展项目、昆明易安飞科技服务产业园项目...

        近日,西安鹰之航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鹰之航”)发布招股说明书,拟登陆创业板。《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鹰之航曾于2020年9月30日发布创业板IPO招股书,但又于2021年2月23日撤回申请。相比2020年老版招股书,本次招股书更新了财务数据,同时调整了募投项目等。从鹰之航业绩看,报告期(指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9月,下同)内,受子公司停业整顿等因素影响,公司归母净利润呈现先降后升的态势。

        调整募投项目 再闯创业板IPO

        招股书显示,鹰之航主要从事航空机载设备的制造和维修业务。经过多年研发投入和技术积累,鹰之航已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维修许可证、美国联邦航空局维修许可证等全球主流适航标准制定主体颁发的维修许可资质。

        本次IPO,鹰之航拟募资7亿元,用于航空机载机械设备维修能力扩展项目、航空机载电子设备维修能力扩展项目、航空机载电机制造能力扩展项目、昆明易安飞科技服务产业园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对于2021年撤回IPO申请的具体原因,鹰之航表示,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对海航相关单位的应收账款余额合计为14283.33万元,由于海航相关重整事件导致应收账款是否能如期足额收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可能导致公司利润亏损和不满足创业板申报发行条件等情形。因此,鹰之航决定适当延后上市计划并暂时撤回创业板IPO申请。

        鹰之航进一步称,截至新版招股书签署日,海航破产重整进程已取得较大进展,作为保障海航安全飞行的重要合作供应商,公司与海航的业务正常开展,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良好,海航重整对公司业务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与海航系单位的业务合作具备持续性。

        记者对比研究新旧招股书发现,相比于老版招股书,新招股书对募投项目等多项内容进行了调整。其中,募投项目在原有项目的基础上新增昆明易安飞科技服务产业园项目,募资总额也由6亿元改为7亿元。鹰之航解释称,新增项目将引进一系列国内外先进的维修设备、测试设备及其他辅助设备,同时新增一批具有丰富维修经验的维修人员,实现对航空机载设备维修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增强公司在西南地区市场开拓及本地化项目承接能力。

        净利润先降后升 客户集中度高

        除项目调整外,鹰之航新招股书也更新了财务数据。报告期内,鹰之航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1864.83万元、20214.83万元、20481.18万元和16643.15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7911.41万元、4234.02万元、6985.65万元和4875.10万元。

        鹰之航表示,对于2019年净利润下降原因,主要是引入员工持股而形成股份支付、子公司深圳市鹰之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鹰之航”)停业整顿影响以及停业整顿计提停工成本费用等因素。

        报告期内,鹰之航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5777.10万元、12811.48万元、14392.43万元和10903.32万元,占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合计分别为72.16%、63.38%、70.27%和65.51%。对此,鹰之航表示,公司报告期内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如果公司来自主要客户的收入大幅下降或研发新技术、新产品不能得到客户认可,较高的客户集中度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子公司曾遭行政处罚

        并被停产整顿三个月

        《经济参考报》深入研读两版招股书还发现,在老版招股书“公司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情况”章节中,鹰之航对子公司深圳鹰之航因行政处罚被停产整顿情况进行了具体描述,但新版招股书“公司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情况”章节中,并没有对该事项的描述,不过两版招股书均在“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违法违规情况”章节以列表方式进行了简述。

        据鹰之航披露,深圳鹰之航此前对南航一架退租飞机座椅实施维修时,在未按照规章要求实施飞机座椅维修工作的情况下编造维修记录,并于2019年8月29日签发CAAC适航批准放行标签。

        2019年10月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向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发布《关于对新加坡AIS公司和深圳鹰之航公司开展调查的通知》(局发明电[2019]2617号),因深圳鹰之航在批准的维修地点外组织座椅检测工作,并在未完成全部维修工作的情况下签发CAAC适航批准标签,各航空公司立即暂停与深圳鹰之航的送修业务。

        2019年11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简称“中南局”)作出“中南局强决维修字[2019]1号”《民用航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因深圳鹰之航在未按规章要求实施飞机座椅维修工作的情况下编造维修记录,并签发CAAC适航批准放行标签,中南局依据相关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责令深圳鹰之航暂时停止民航维修业务工作。在隐患排除后,经中南局审查同意,深圳鹰之航方可恢复生产。

        2019年12月16日,中南局作出“中南局罚决政法字[2019]6号”《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深圳鹰之航违反相关规定,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并责令深圳鹰之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19年12月23日,中南局作出“中南局信告字[2019]7号”失信行为告知书,因深圳鹰之航上述行政处罚构成《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失信行为,中南局拟将深圳鹰之航该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记入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

        2020年1月6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向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发布“局发明电[2020]25号”通报,因深圳鹰之航的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深圳鹰之航从即日起开展至少为期三个月的停产整顿,并完善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开展全员规章要求和诚信教育;停产整顿期间,各航空公司不得向深圳鹰之航送修航空器部件,直至中南局对其整顿情况验收并合格后,方可恢复其维修许可证载明的维修业务。

        根据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民航明传电报等资料,并经保荐机构和律师对鹰之航董事长、总经理及深圳鹰之航的生产负责人的访谈,中南局、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对深圳鹰之航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除深圳鹰之航未按照规章要求签发CAAC适航批准放行标签外,原因还包括深圳鹰之航具体业务经办人员在前期案件调查过程中作出了不实陈述。

        据老版招股书披露,根据《2019年第八期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清单(个人)》,刘继成(时任深圳鹰之航副总经理)、武昌华(时任项目检验人员)、王震(时任项目修理人员)、周珂清(时任项目生产助理)因在接受民航行政机关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言证词被列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清单;根据《2020年第一期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清单(个人)》,孟继忠因作为深圳鹰之航主要负责人被列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清单,侯明电作为本次事件中的维修放行人员被列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清单,同时被民航行政机关撤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2020年4月26日,中南局作出“中南局强解维修字[2020]1号”《民用航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经现场检查验收,中南局认为深圳鹰之航能够落实民航局、管理局关于停产整顿的要求,扎实开展整顿工作,所采取的整改措施排除了重大事故隐患,验收合格,中南局根据相关法规解除其行政强制措施。随后,深圳鹰之航被解除限制,恢复其维修业务。

        鹰之航在招股书中提示风险称,因航空业安全监管要求和技术复杂性,航空器维修是国务院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之一,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维修单位进行持续的动态监管,并进行年度现场审查和不定期抽检,公司历年接受民航局现场审查,不存在被民航局重大处罚的情形,但若未来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被民航局处罚,将会对公司的维修业务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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