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证监会查出连续5年财务造假 ST新研及多名责任人领罚单

2022-06-10 15:14 | 来源:证券日报网 | 作者:侠名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ST新研在2021年11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起因是公司的一次收购。

        6月10日,被立案调查7个月之后,ST新研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公司公告显示,由于2015年至2019年年报涉嫌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对公司和多名责任人开出了罚单。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目前已有上百位投资者咨询ST新研的索赔事宜,“我们将在近期提起诉讼,根据证监会认定的事实,2016年4月19日至2021年11月8日期间买入ST新研且截至2021年11月8日持股的投资者,有权要求公司、相关责任人及中介机构赔偿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在厘清财务造假问题并更正之后,ST新研面临的危机不仅有投资者维权,还有退市风险:“公司经过初步测算,公司2015年至2019年归母净利润未触及连续4年为负,净资产未触及连续2年为负,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强制退市标准。公司尚未就2015年至2019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最终数据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或鉴证报告为准,如最终数据与公司目前测算情况不一致,并触及相应标准,公司仍存在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子公司纳入报表即开始造假

        ST新研在2021年11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起因是公司的一次收购。

        援引公开信息可知,ST新研股份2015年收购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日宇航)后,同年11月1日起,ST新研将明日宇航纳入合并范围。但是,明日宇航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提前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虚增固定资产;多计提专项储备;虚增无形资产及无形资产摊销等方式,从2015年开始即连续财务造假,造成ST新研2015年至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且金额较大。

        告知书显示,该公司违法事实有公司年度报告、业务台账、交付清单及统计台账、销售合同、采购合同、贸易类收入成本汇总表、贸易类收入成本会计凭证、银行、汇款收款凭证汇总表及凭证、相关账户银行流水、提前确认收入统计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坏账准备计提明细表、客户核算项目明细账、合同、凭证及留存发票台账及留存发票、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多名责任人主动实施造假

        而从告知书披露的信息来看,明日宇航的长期造假行为,有着明显的故意迹象,例如:韩华在2015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任明日宇航董事长,决策、领导、实施了明日宇航在2015年至2019年4月期间的全部财务造假行为;张舜在2015年至2019年4月期间任明日宇航副总经理,分管什邡分公司的生产、质量工作,2016年至2018年,张舜作为明日宇航委托代理人与虚假客户签订了虚假购销合同,参与组织实施了明日宇航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的财务造假行为。

        据此,证监会决定对ST新研及多名责任人进行处罚。对ST新研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责任人韩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方德松、王少雄、匡理鹏给予警告50万元的罚款;对责任人周卫华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对责任人张舜、胡鑫、刘佳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责任人杨立军、李继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此外,责任人韩华、匡理鹏、张舜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对韩华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匡理鹏、张舜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投资者可以将公司和相关责任人一并列为被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根据不同责任人在造假行为中起到的作用大小,对应的责任也会有所不同。”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解释,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的是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及印花税损失,其中,投资差额损失可以理解为是投资者在泡沫价格上多支出的泡沫成本,投资差额损失的多少与买入价格和股数有关,从ST新研的状况来看,由于财务造假时间跨度较大,涉及的投资者会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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