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12 15:10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 [基金]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昨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发布对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昨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发布对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显示,该公司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移动端APP部分页面信息展示有误,且不具备披露基金从业人员信息等功能,不符合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相关要求;二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足20人;三是业务部门之间缺少必要的物理隔离和人员配备,内部控制不健全,相关制度更新不及时;四是未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五是未设立专门的合规风控管理部门;六是业务开展独立性不足,与关联方乾道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乾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混同情况,高管人员在关联方乾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经营性职务;七是财务状况不佳,投资于高流动性资产的净值低于2000万元;八是未及时备案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事项。
上述问题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第五十四条涉及的全部业务)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董云巍作为公司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四)项:(二)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等设施,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信息管理平台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基金销售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坚持以投资人利益为核心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加大对存量基金产品持续销售、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激励安排,不得将基金销售收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不得实施短期激励,不得针对认购期基金实施特别的考核激励。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合规风控管理部门。合规风控管理部门对合规风控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的安排履行合规风控管理职责。合规风控管理部门不得承担与合规风控管理相冲突的其他职责。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确保业务、从业人员、经营场所的独立性,不得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混同,不得允许其他任何机构以其名义对外开展业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在其他机构担任经营性职务,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制定自有资金运用制度,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满足日常运营和风险防范的需要。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进行金融资产投资,其中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净值不得低于2000万元。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关联方提供借款、资金垫付或者担保等;不得进行股权投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一)变更公司章程、名称、住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责令基金销售机构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的,可以责令其暂停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业务:
(一)接受新投资人开立交易账户申请;
(二)签订新的销售协议,增加销售新产品;
(三)办理公募基金份额认购、申购或者私募基金份额参与。
基金销售机构被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的,可以办理销户、赎回、转托管转出等业务。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2〕136号
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前期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移动端APP部分页面信息展示有误,且不具备披露基金从业人员信息等功能,不符合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相关要求;二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足20人;三是业务部门之间缺少必要的物理隔离和人员配备,内部控制不健全,相关制度更新不及时;四是未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五是未设立专门的合规风控管理部门;六是业务开展独立性不足,与关联方乾道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乾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混同情况,高管人员在关联方乾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经营性职务;七是财务状况不佳,投资于高流动性资产的净值低于2000万元;八是未及时向我局备案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事项。
你公司上述问题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第五十四条涉及的全部业务)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7月7日
关于对董云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董云巍:
前期现场检查发现,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道基金或公司)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移动端APP部分页面信息展示有误,且不具备披露基金从业人员信息等功能,不符合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相关要求;二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足20人;三是业务部门之间缺少必要的物理隔离和人员配备,内部控制不健全,相关制度更新不及时;四是未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纳入考核评价体系;五是未设立专门的合规风控管理部门;六是业务开展独立性不足,与关联方乾道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乾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混同情况,高管人员在关联方乾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经营性职务;七是财务状况不佳,投资于高流动性资产的净值低于2000万元;八是未及时向我局备案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事项。
乾道基金上述问题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7月7日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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