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教不改 “牛散”被罚!用18个证券账户操纵一只股票 获利近1600万元

2023-05-26 14:49 | 来源:中国证券报 | 作者:侠名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在此期间,账户组期初持有“长春燃气”0股,期间买入126737280股,买入金额1155329782.41元,期间卖出126737280股,卖出金额1172964006.82元,期末持股0股。账户组操纵“长...

        屡教不改,这个“牛散”又被罚!

        证监会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吕美庆、周学良、黄亮操纵“长春燃气”股票价格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没收吕美庆违法所得1589.73万元,并对吕美庆处以3179.47万元罚款;对周学良处以60万元罚款,对黄亮处以30万元罚款。另据证监会当日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证监会对吕美庆采取三年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吕美庆曾于2015年和2021年两次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周学良、黄亮曾于2021年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图片来源:证监会网站

        操纵18个证券账户获利1589.73万元

        经证监会调查,2017年2月8日至27日期间,当事人控制、使用“周某平”等18个证券账户(简称“账户组”),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通过连续大量交易“长春燃气”,并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交易“长春燃气”,操纵“长春燃气”价格。

        2017年2月8日至16日,账户组买入“长春燃气”46192092股,卖出30882253股,其中建仓阶段(持股从0至持股比例最高,下同)累计净买入金额211497469.65元。2017年2月16日,账户组持有“长春燃气”15309839股,占总股本2.89%,占A股流通股6.09%。在此期间,账户组主要交易模式为:前5个交易日连续小单买入吸筹,后2个交易日连续巨量大单拉抬股价,使股价迅速远离其持仓成本。“长春燃气”股价从7.64元上涨至9.39元,涨幅22.91%。

        2017年2月17日至27日,账户组买入“长春燃气”80545188股,卖出95855027股。2017年2月27日,账户组持有“长春燃气”0股。在此期间,账户组的主要交易模式为:利用大单买入拉抬或维持股价,随后在日内利用密集连续小单反向卖出股票。“长春燃气”股价从9.39元下跌至8.96元,跌幅4.58%。

        行政处罚决定书曝光了当事人的操纵手段,包括集中持股优势和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

        操纵期间,“长春燃气”价格从7.64元(统计期间前一日收盘价)上升至8.96元,涨幅17.28%,偏离上证综指15.21%(同期上证综指上涨2.07%),期间最高涨幅29.06%,振幅29.06%。2017年2月22日,“长春燃气”价格达到9.86元。

        在此期间,账户组期初持有“长春燃气”0股,期间买入126737280股,买入金额1155329782.41元,期间卖出126737280股,卖出金额1172964006.82元,期末持股0股。账户组操纵“长春燃气”股票价格获利15897325.94元。

        证监会认为,吕美庆、周学良和黄亮的上述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曾多次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吕美庆等当事人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其中,吕美庆及其代理人在其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吕美庆系案涉证券账户的控制人。

        一是本案言词证据不能证明吕美庆控制使用全部证券账户。二是案涉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资金与吕美庆没有关联。三是有证据证明案涉部分账户由其他人使用的可能。四是案涉多个证券账户MAC地址存在交叉使用。五是涉案账户交易活动与申辩人无关。案涉期间申辩人与黄亮无联系,且不认识周学良。案涉账户的证券交易达不到操纵股价的结果要件。申辩人怀疑本案的调查有违客观公正原则。申辩人与部分证人存在经济纠纷,相关人员对申辩人进行恶意诬告。相关询问笔录与事实不符。

        周学良在其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证监会的认定对申辩人不公正,和事实不一致。一是申辩人不认识吕美庆和黄亮。二是申辩人只是做配资中介,从未参与买卖股票,不懂股市。申辩人对账户数据不懂,不认识案涉账户名义持有人,对账户信息不知情。不应采信与申辩人有重大经济纠纷的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综上,周学良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黄亮在其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案涉期间已与吕美庆无联系。申辩人只是帮人配资赚取佣金,不知账户组由谁控制使用。综上,黄亮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对吕美庆、周学良和黄亮的意见不予采纳。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涉案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借款协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人员指认、交易所有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控制、使用账户组在2017年2月8日至27日期间操纵“长春燃气”股票价格,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并不能证明柳某、古某等人对涉案操纵行为具有交易决策权。

        第二,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周学良、黄亮为吕美庆下属,吕美庆安排二人出面借账户、打保证金、签订协议等。

        第三,2017年2月8日至27日期间,账户组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通过连续大量交易“长春燃气”,并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交易“长春燃气”,操纵“长春燃气”价格。其中,操纵期间,“长春燃气”价格涨幅17.28%,偏离上证综指15.21%,偏离“燃气”板块指数12.92%,期间最高涨幅29.06%,振幅29.06%。涉案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

        第四,证监会已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了有关证据,程序合法。

        第五,吕美庆曾于2015年和2021年两次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周学良、黄亮曾于2021年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第六,证监会已在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基础上予以量罚。

        图片来源:证监会网站

        证监会公开信息显示,根据2015年行政处罚决定书,吕美庆操控16个个人账户,采取连续集中交易及在自己控制的账户间交易等方式买卖“西安饮食”“龙星化工”“大通燃气”三只股票,获利12748951.23元。证监会指出,上述案件当事人通过违法手段,营造虚假的市场供求关系和证券期货价格,误导投资者,扭曲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损害了投资者利益。针对以上违法行为,证监会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1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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