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投资爆雷巨亏777万!怒告“操盘手” 法院判了

2023-07-31 09:49 | 来源:中国基金报 | 作者:侠名 | [资讯]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说双方各出资500万元,但吴某的500万元资金是向张某某借贷的。吴某还给张某某写了借条,双方约定,该500万元的借款资金,前14个月免息,从2018年10月15...

        跟“民间股神”合作炒股,居然一年巨亏近78%。

        最近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则民事判决书引发市场关注。现年56岁的张某某在2017年8月跟杂志社办公室负责人吴某合作股票投资,双方各出资500万,共计1000万投入股票账户,由吴某独立“操盘”,盈利双方五五分成;但吴某出的500万是向张某某借的,还写了借条,约定支付利息。然而没想到,一年过去后,账户亏损777万。

        后来,张某某将“操盘手”吴某告上了法庭,此案争议焦点是,到底算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个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最终一审、二审法院都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吴某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我们一起来看看究竟怎么回事。

        合作股票投资巨亏777万

        出资人将“操盘手”告上法庭

        根据裁判文书网的民事判决书,事情大概是这样的:2017年8月1日,张某某、吴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各出500万元,总共1000万元,以张某某名义在中信建投证券开设股票账户,合作炒股,期限是2年2个月,也就是从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说双方各出资500万元,但吴某的500万元资金是向张某某借贷的。吴某还给张某某写了借条,双方约定,该500万元的借款资金,前14个月免息,从2018年10月15日开始,吴某需要向张某某支付利息每月1.5%。

        两人合作股票投资,在张某某1000万元资金到位后,由吴某担当“操盘手”,负责进行独立操作,并承诺盈利双方各占50%,亏损由吴某全部承担。

        但是没想到股市有风险,一年时间过去以后,到2018年8月7日该账户亏损777万元,也就是说1000万元亏损幅度达到77.7%。

        这种情况下,吴某及担保人万某出具《承诺书》,亏损的资金由他们负责承担,并承诺在2018年9月10日前往该账户注入500万元资金,在回到本金1000万元后,再按原协议进行利润分成。

        后来,张某某就将吴某告上了法庭,起诉请求吴某支付欠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是民间借贷还是个人委托理财纠纷?

        法院判决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案子到底算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个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是指非金融机构的双方之间通过资金拆借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个人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交付给受托方并由其将该资金用于金融市场进行投资,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的行为。

        两者在账户名义、可期待收益确定性、市场风险程度、资金接收方是否受流出方指示、收益分配情况、否转让货币所有权方面等都是不同的。

        一审法院表示,可以确定双方先签订了合作协议,吴某向张某某出具了借款500万元用于合作炒股的借条,约定了免息期及借款利息;随后张某某注资1000万元,按照双方约定直接打入指定的账户,即他作为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吴某,自吴某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该1000万元转入证券市场前,其中500万元是吴某向张某某的借款。

        所以,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吴某依照2017年8月1日借条及其2020年9月8日出具的欠条应当向张某某偿还500万元的借款本金。

        但吴某认为2020年9月8日欠条是张某某与案外人万某精神胁迫其出具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认为,其在事后并未向相关部门寻求救助,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某对其进行了胁迫,故对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吴某向张某某偿还借款500万元,并支付2018年10月15日至2021年8月25日利息244.49万元;并以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继续支付自2021年8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吴某对判决不服,就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但二审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表示,吴某基于与张某某合作投资股票盈利的目的,向他借款500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双方对此有清晰明确的约定,吴某应当知悉该约定及其出具借条、欠条的法律后果。张某某虽未将该款项直接转入吴某个人账户,但转入案涉证券账户系基于双方的约定,且吴某基于双方约定对该证券账户具有独立操作权,应视为张某某完成出借行为,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吴某应当向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支付利息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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