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盒连花清瘟由11.5上涨至88.1元!市场监管总局出手整治 发布告诫书划出“九不得”红线

2022-12-09 16:33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侠名 | [产业]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随着各地防疫政策逐步细化优化,连花清瘟等部分热销药品出现暂时紧缺,一些不法经营者借机炒作、哄抬价格。市场监管总局结合前期线索,从多个平台提取多家药房9月以来连花...

        近日,针对部分药品等涉疫物资价格波动情况,市场监管总局以电商平台为阶段重点,对相关哄抬价格线索进行了集中摸排,组织重点省份市场监管部门对具体线索进行逐一核查。初步发现涉嫌哄抬价格的线上药房,已转相关省份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

        随着各地防疫政策逐步细化优化,连花清瘟等部分热销药品出现暂时紧缺,一些不法经营者借机炒作、哄抬价格。市场监管总局结合前期线索,从多个平台提取多家药房9月以来连花清瘟销售数据,并组织相关省份市场监管部门核查进货台账。

        核查发现,部分经营者在采购成本变化不大的情况下,12月初开始大幅提高销售价格。

        如某线上药房销售连花清瘟颗粒6g*10袋/盒,11月采购价格23.5-32元/盒,销售价格26.8-38元/盒,但从12月初开始迅速上涨,至12月5日涨到99元/盒。

        某线上药房销售连花清瘟胶囊0.35G*24粒/盒,11月采购价格11.5-12.5元/盒,销售价格18.9-33.1元/盒。12月初采购价格14.5-22.5元/盒,销售价格从41.9元/盒迅速上涨至88.1元/盒。

        上述药房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已涉嫌构成哄抬价格。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密切关注药品等涉疫物资价格走势,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切实维护涉疫物资市场价格秩序。

        另据中国经济网采访了解到,针对部分药品等涉疫物资价格波动和市场竞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从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对涉疫物资生产经营者划出“九不得”红线。

        提醒告诫书中明确要求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原则、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哄抬价格、不得价格欺诈、不得串通涨价、不得价格歧视、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仿冒混淆、不得商业诋毁。同时,对广大生产经营者提出自查和整改要求,并鼓励社会各界举报违法违规线索,推动社会共治。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部署各地开展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重点检查,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

        以下为告诫书全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更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医药用品等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对相关生产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

        二、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哄抬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五、不得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价格歧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七、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八、不得仿冒混淆。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不得商业诋毁。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各有关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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