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22 08:29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 [IPO]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决定书显示,经查,证监会发现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鑫甬生物”)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报文件存在信息披露严重错误。...
北京2月21日讯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及方蔚、赵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证监会发现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鑫甬生物”)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报文件存在信息披露严重错误。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第七十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而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及方蔚、赵亮在保荐鑫甬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督促发行人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对中天国富证券及方蔚、赵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查询,鑫甬生物于2021年11月7日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显示,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为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方蔚、赵亮。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显示,方蔚于2017年7月31日在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保荐代表人,目前的登记状态为正常。赵亮于2017年2月22日在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登记的执业岗位为保荐代表人,目前的登记状态为正常。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第七十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在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的活动中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中国证监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对保荐机构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谴责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报文件存在信息披露严重错误。
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第七十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月28日
关于对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及方蔚、赵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及方蔚、赵亮: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浙江鑫甬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督促发行人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月28日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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