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保险河池分公司3宗违法被罚 虚列费用等

2022-07-19 12:24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作者:侠名 | [金融]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虚列费用,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9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河池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河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显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虚列费用,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邓巍、陆思洲、欧海涛对前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河池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对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三十五万元;对邓巍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对陆思洲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一万元;对欧海涛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三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以下为原文: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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