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鳗财经|联盛科技IPO疑云:实控人未按规定出资,表决权不高留隐忧

2023-01-30 09:23 | 来源:电鳗财经 | 作者:孙耀琦 | [IPO]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联盛科技主营业务为高分子材料防老化助剂及其中间体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受阻胺光稳定剂、复配助剂、中间体及阻聚剂等。2019年至2021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分...

        《电鳗财经》 孙耀琦/文

        2022年9月29日,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联盛科技)首发申请获得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对询问公司的主要问题,包括外销收入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设备超负荷运行的情形等。

        联盛科技主营业务为高分子材料防老化助剂及其中间体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受阻胺光稳定剂、复配助剂、中间体及阻聚剂等。2019年至2021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9.85亿元、11.95亿元、7.34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29亿元、1.79亿元、0.91亿元。

        《电鳗财经》注意到,联盛科技实际控制人之一项瞻波,未按当时有效的《公司法》(2005年修订)的规定出资。

        此外,联盛科技实际控制人项瞻波和王小红夫妇,仅合计控制公司31.76%股份的表决权,被发审委询问首发发行后公司是否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未按规定出资

        招股联盛科技说明书披露,联盛科技前身万康新材于2011年3月设立,注册资本为7500万元,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3000万元。其中项瞻波以货币出资4875万元,王宝光以货币出资2625万元。项瞻波出资比例为65%。

        截至2013年3月,项瞻波、王宝光尚未完成剩余4500万元出资的实际缴纳。

        2013年7月,万康新材对未实缴部分进行了减资,注册资本由7500万元减少至3000万元。2013 年5月29日,万康新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万康新材注册资本由7500万元减少至3000万元。其中,项瞻波减资2925万元,减资后认缴出资额为1950万元,王宝光减资1575万元,减资后认缴出资额为1050万元,此次减资后各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发审委要求联盛科技依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补充披露股东上述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等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

        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联盛科技股东应于2013年3月缴足注册资本,上述情况不符合《公司法》(2005年修订)关于注册资本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的要求。公司股东于2013年7月履行法律程序对未实缴出资额的情形进行了整改并减资。

        联盛科技称,股东虽未按当时有效的《公司法》(2005年修订)的规定出资,但相关情形不属于出资不实、虚假出资,不构成重大违法,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

        联盛科技股东应于2013年3月缴足注册资本,而项瞻波并未缴足注册资本,其彼时是否知道该做法违反《公司法》(200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资料显示,联盛科技实际控制人为项瞻波与王小红夫妇。

        实控人持股比例较低

        项瞻波直接持有联盛科技3250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的8.62%,王小红直接持有公司726.08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的1.93%,项瞻波与王小红合计持有公司控股股东联拓控股100%股权并通过联拓控股控制公司8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的21.22%,项瞻波和王小红合计控制公司31.76%股份的表决权。

        股份发行前,王宝光持有公司17.35%的股份,王宝光系王小红胞姐之配偶。王馨禾系王宝光之女,王奕仁系王宝光之子。其中,王馨禾、王奕仁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均为1.06%,合计2.12%。王宝光、王馨禾、王奕仁合计持股比例为19.47%。

        发审委要求联盛科技说明,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是否稳定,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控制权变动,本次首发发行后公司是否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电鳗财经》注意到,项瞻波父亲项有智、王小红之胞姐王桂芬、王小红之胞姐王秀云、王小红之胞妹王莲钗,均持有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虽然项瞻波和王小红合计控制公司股份比例较低,但两人并未与上述亲属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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