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大变脸!这家A股公司原总经理被抓 涉25亿担保案?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2023-02-16 10:34 | 来源:证券时报 | 作者:侠名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根据此前披露的信息,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商行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规模25亿元。...

        被卷入25亿元担保案,补提巨额负债的ST中捷,2月15日晚披露了与该案件有关的最新进展。

        ST中捷于公安司法机关获悉,公司原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周海涛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周海涛自2019年12月11日起未在ST中捷担任任何职务。

        原总经理被批捕,涉25亿担保案

        资料显示,周海涛1966年4月出生。2015年9月起,其先后担任ST中捷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董事长、董事长、董事长等职务。2019年9月,周海涛辞去董事长职务,不再在ST中捷担任任何职务。

        周海涛被逮捕,与多年前的一起担保案有关。

        根据此前披露的信息,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商行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规模25亿元。

        同日,ST中捷与其他单位分别与广州农商行签订了《差额补足协议》,对广州农商行向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提供25亿元的信托贷款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2020年4月,该信托终止后,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任何一笔到期债权,构成违约。广州农商行于2020年11月致函各债务人,提出各债务人需按照《信托贷款合同》及相应增信文件的约定,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偿付贷款本金25亿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责任。

        此后,广州农商行提起诉讼,ST中捷及另一家上市公司新潮能源,还有已经退市的德奥通航等均因卷入该担保案被起诉。

        上市公司大额计提预计负债

        在案件审判阶段,ST中捷曾辩称,《差额补足协议》盖章和签字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ST中捷称,公司是上市公司,《差额补足协议》没有履行审议程序,时任法定代表人周海涛即使签署了《差额补足协议》,也属于越权代表。广州农商行作为金融机构,明知上述情况仍然签署协议,不构成善意且无过失,《差额补足协议》无效,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中,广州农商银行提交了其员工与周海涛面签《差额补足协议》的多张照片,上面清晰显示了周海涛代表ST中捷签署协议的过程。

        广州中院一审认为,中捷资源公司为上市公司,其对外提供担保,不但需要经过公司决议机关的决议,还需要履行对外的信息披露程序。

        而广州农商行未能提供任何ST中捷的决议文件,证明相关担保事项经过了决议程序,据此可以认定《差额补足协议》系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定权限签订。广州农商银行未尽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协议应属无效。

        但法院认为,ST中捷及另外两家公司对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以及公章的管理不善,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部分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ST中捷在2021年年报中,计提了5.37亿元预计负债,这直接导致公司当年出现巨额亏损。

        今年2月13日,根据二审判决结果,ST中捷再度公告,将补提预计负债4.22亿元,预计2022年度将亏损4亿元至4.2亿元,同时公司净资产可能为负,面临资不抵债风险。

        ST中捷此前表示,已就《差额补足协议》涉及的事项向浙江玉环市公安局进行了报案,并被立案侦查。2021年3月23日公司收到玉环市公安局送达的《立案告知书》,对该案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尚处于司法机关侦办中。

        什么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据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梳理,近年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已经出现在多家上市公司公告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相关规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图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2年4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共包括7项,具体如下图:

        上市公司董监高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等行为,对上市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就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应予立案追诉。

        过去,已有多家上市公司披露过董监高人员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有关情况。

        如*ST西发去年10月披露的公告,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王某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创新医疗2022年5月披露的公告显示,公司原副总裁兼建华医院院长梁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虚开发票罪、挪用资金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75万元。

        去年9月,证监会公布的《证券犯罪典型案例之五:鲜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案》也提到了原“匹某匹公司”董事长鲜某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案例。

        证监会表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的手段多种多样,如与关联公司不正当交易、伪造支付名目、违规担保、无偿提供资金等,并且多采用复杂的资金流转、股权控制方式掩饰违法行为,究其实质,均系违背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输送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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