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意识不强 守信观念缺失 多家A股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频频触发“红线”

2023-05-31 10:31 | 来源:上海证券报 | 作者:侠名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上市公司重要股东、董监高的股份变动,历来颇受市场关注,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对公司股票的信心。在此背景下,相关股东按规定提前披露相关减持计划,避开敏感期、窗口...

  上市公司重要股东、董监高的股份变动,历来颇受市场关注,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对公司股票的信心。在此背景下,相关股东按规定提前披露相关减持计划,避开敏感期、窗口期交易,避免短线交易等显得尤为重要。

  但现实情况并不理想。记者梳理发现,4月以来,多家A股上市公司的相关股东埋头减持频频触发“红线”,部分公司董监高或亲属短线交易更是“得不偿失”。据查询,对相关规定不了解、误操作仍是主要原因,在年报披露前的敏感期违规行为尤为高发,公司也因此披露致歉公告。但亦有公司或存在主观故意,如*ST光一的两名董事任昌兆、戴晓东,在公司年报披露前的两个交易日,突击减持合计106.14万股,套现超450万元。*ST光一已收到深交所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

  窗口期违规减持、短线交易频发

  5月29日晚,高斯贝尔披露,由于公司在3月28日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导致公司董事、原总经理游宗杰在3月21日至24日减持公司股票75万股,构成敏感期交易,公司因此致歉。

  记者注意到,4月份以来,伴随着年报披露接近尾声,多家上市公司也进入年报披露前的“窗口期”。按照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在公司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但由于“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部分公司董监高或亲属的股票交易行为,直接构成窗口期交易违规;更有频繁操作者,同期导致短线交易。成都路桥公告显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亲属,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短线交易。

  就个别公司来看,动机似乎并不单纯。如*ST光一的两名董事任昌兆、戴晓东在公司年报披露前的两个交易日,“突击减持”合计106.14万股,套现超450万元。其中,戴晓东为公司董事长兼董秘。*ST光一年报显示,公司触及“非标”退市指标,公司也因此收到深交所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目前处于停牌状态。

  同样是非主观故意却导致违规减持的,还有屡禁不止的“短线交易”。就上市公司有关公告来看,此类行为多发生在公司董监高亲属身上,涉及金额不高,获利甚微甚或出现亏损。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这也意味着,短线交易不仅无利可图,违规的同时还要承担亏损风险。多家公司在相关公告中称,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要求全体董监高及近亲属认真学习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断加深对政策的理解,并对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管理,以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有待提升

  上市公司重要股东、董监高的违规减持行为,一直以来是监管的重点。就交易所披露的有关纪律处分决定、地方证监局的警示函来看,部分公司的违规减持动作,同期伴随着“信息披露违规”,引来监管重点关注。

  如5月24日晚,某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因涉嫌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限制期交易,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显示,2017年6月至2021年5月,该公司实控人累计减持海量数据7.38%的股份;2021年4月27日,当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时,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迟至2021年7月3日披露。据此,北京证监局对其信息披露违规给予警告,并罚款50万元;对其限制期交易给予警告,并罚款50万元。

  相关股东未按规定提前披露相关减持计划,亦成为监管重点。深圳证监局向某能源物流企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示,该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前未提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等,被给予警告并罚款200万元。与此同时,公司控股股东还存在短线交易行为,并因此被罚款10万元。

  尽管监管部门三令五申,坚决依法查处违规减持行为,依然有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如4月25日,深交所对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韦某,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公告显示,在9月30日至12月8日期间,连续90个自然日内,韦某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该行为构成违规。

  这已不是这家公司股东第一次触及违规减持“红线”。今年1月,该公司董事陈某在减持预披露公告后未满15个交易日的情况下,违规减持公司股份5万股。公司因此披露致歉公告,并表示,该行为主要因陈某对减持规则理解不充分。2020年6月,该公司的控股股东达安世纪亦在未预先披露相关减持计划下,进行违规减持;公司致歉公告显示,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

  为何上市公司频频触及违规减持高压线?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合规意识不强、守信观念缺失或是主要原因。有接受记者采访的券商合规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新证券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也需要尽到相关督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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