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私募“踩雷”事件:多层嵌套、虚假信息问题交织 多方机构风控责任难辞

2023-11-28 09:42 | 来源:证券日报 | 作者:侠名 | [基金]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根据相关公告,横店东磁以3亿元自有资金认购了“国通信托·盈瑜一号单一资金信托”。英洛华全资子公司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以1.2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认购“国通信托·天瑜四...

        自11月14日北京华软新动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软新动力”)爆发投资风险以来,据公开消息,至少已有私募、信托公司、上市公司、银行合计10余家机构牵扯其中,目前已披露“踩雷”的信托产品,单笔认购规模均超1亿元。这引发监管部门关注。

        11月24日晚间,证监会决定对杭州瑜瑶(即杭州瑜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汇盛(即深圳汇盛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私募机构立案调查,从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表示,另据了解,公安机关已经介入,控制涉案人员。证监会将做好沟通衔接,积极稳妥推进风险处置。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促进行业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7.2亿元踩雷资金

        提前赎回不足4800万元

        近日,横店东磁、英洛华先后发布公告称,公司此前购买的信托产品主要投向杭州瑜瑶,用于购买其发行的瑜瑶私享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相关公告,横店东磁以3亿元自有资金认购了“国通信托·盈瑜一号单一资金信托”。英洛华全资子公司浙江联宜电机有限公司以1.2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认购“国通信托·天瑜四号单一资金信托”。目前,上述两家上市公司购买的信托产品可能存在无法按期兑付或全额兑付的风险。截至目前,横店东磁仅收回1375万元,英洛华仅收回436.92万元。

        11月26日下午,国通信托发布声明称,上述两家公司公告提及的信托产品不设预期收益率,底层资产、咨询服务方等信托要素均由委托人指定国通信托确定,且设立时国通信托在信托文件中对底层资产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揭示。

        《证券日报》记者从接近国通信托相关人士处获悉,该信托公司的产品都是相互隔离、独立运作的,本次产品不会影响其他产品的正常运作。

        另外,11月19日,郑煤机发布公告,公司购买的三款信托产品通过外贸信托定向投向汇盛资产量化对冲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该产品可能面临无法按期赎回、无法全额兑付的风险。公告显示,郑煤机购买的三款信托产品认购金额合计3亿元,目前已提前赎回信托资金2956.34万元。

        记者从知情人士获悉,外贸信托目前正在积极配合郑煤机方面处理相关后续的追偿事宜。

        至此,已有三家上市公司披露涉及私募“踩雷”风波,涉及资金达7.2亿元,提前赎回部分不足4800万元,风险敞口较大。

        私募、信托等风控合规问题

        亟待解决

        业界认为,对于目前事件发酵所牵涉的金融机构来看,一是私募证券投资类FOF(基金中的基金)母基金管理人以及子基金管理人。二是提供第三方托管业务的券商或银行。市场主要关注的是托管业务中估值表、划款指令方面的复核责任等问题。三是私募FOF基金管理人在募集端方面有联系的代销机构或信托公司,目前市场有声音称个别公司或提供了结构化工具(通道业务),以吸引国企等风险偏好较低的优先级投资人。

        证监会表示,初步判断,相关人员控制杭州瑜瑶、深圳汇盛等多家机构,多层嵌套投资、虚假宣传、报送虚假信息、违规信披等情形,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多位受访人士向记者表示,涉及“踩雷”的信托产品多系通道类业务。

        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荣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多层嵌套结构,使监管层面难以穿透到每一层的产品,但凡有一层基金管理不到位,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都会导致投资出现风险,而且是很难把控的风险。风控管理不够严,再加上信息不对称,导致投资人对产品的投资、资金的流向难以把控。”

        对于报送虚假信息,黄荣进一步表示:“他们之所以要去造假,无外乎是为了更好的募资,用以显示其投资能力很好、产品净值高,通过账面做得好看来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部分投资者只盯着净值,关注赚不赚钱,容易忽视产品风控问题。”

        对于此次私募“踩雷”中多牵涉信托通道业务,一位不愿具名的信托业内人士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来看,信托公司的角色以及功能,更多的是资金募集的载体。事实上,自资管新规落地后,目前已经没有名正言顺的通道项目,但在实际业务中,不排除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单独通过信托合同对特定的职责进行单独约定,例如委托人同意受托人聘请投资顾问,对拟投资标的进行研究,提出入池、调仓、赎回等建议,此业务模式在资管行业均广泛存在。

        “此次事件中涉及的证券投资业务,信托公司自身的投研能力不一定匹配合作机构的要求,往往只是担任有限的风控指标的执行角色”,张晓涛进一步表示,如果因为市场原因投资结果不及预期,是投资人自己承担责任,但如果遇到虚假项目或挪用资金,即便投顾有责任,投资人也会先找受托人承担责任。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律师认为,在投资项目“爆雷”的情况下,通道类业务信托公司承担何种责任,要依照合同的规定执行。

        从实际判例来看,2020年末的华澳信托和吴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是第一例信托通道业务败诉案例。

        在用益信托研究员喻智看来,信托公司筛选私募机构,应加强投资期间的风险管理,加强对底层投资私募基金的穿透监督,定期通过多种手段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状态是否正常等。

电鳗快报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相关新闻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 京ICP备17002173号-2  电鳗快报2013-2023 www.dmkb.net

  

电话咨询

关于电鳗快报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