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随意离职将受限

2023-11-28 11:32 | 来源:深圳商报 | 作者:未知 | [基金]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执业行为方面,从业人员不得有滥用职权、商业贿赂、不当言论、干扰监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六项行为...

        【深圳商报讯】(记者 詹钰叶)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全面加强金融监管,进一步规范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提高基金从业人员特别是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的合规意识和职业操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日前修订发布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两项重磅自律规则。前者明确基金从业人员不得有奢靡炫富、拜金主义等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后者则对基金经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限制封闭期“跳车”、随意离职等行为。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于2022年发布,将不同类型机构的基金从业人员纳入统一的自律规则管理体系,为基金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供规则依据。中基协表示,本次修订细化了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禁止性要求和自律约束措施,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并结合行业实际丰富了从业资格取得方式,为境内外基金专业人才合规从业提供便利条件。

        《管理规则》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资格管理、后续培训和执业行为进行了系统性规范。《管理规则》明确指出,通过所在机构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五类人员,包括公募基金管理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中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人员等,应当注册取得从业资格。

        执业行为方面,从业人员不得有滥用职权、商业贿赂、不当言论、干扰监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六项行为。其中包括败坏社会风气、违背公序良俗,奢靡炫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行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管理人员注册登记规则》(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规则》)则对过去碎片化的规则进行了梳理整合,规范了各类特殊产品基金经理的具体标准,将投资经理登记管理规程统一纳入自律规则中,同时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员专业履职能力和工作经验要求。

        根据《注册登记规则》,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内、基金经理管理的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封闭期内(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除外)或现有已成立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的,均不予办理基金经理变更手续。申请基金经理注册,拟聘任基金经理应当作出承诺,包括无特殊情况不在公募基金产品募集期、封闭期(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以及管理公募基金产品1年内主动离职等;拟聘任基金经理应当亲笔书写个人承诺,在承诺中明确不少于1年的最短任职期限,并签名。

        《注册登记规则》还列举了多项不得注册为基金经理的情形,包括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处于募集期、封闭期内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24个月(含静默期);未配合公司妥善完成工作移交或者无特殊情况管理公募基金产品未满1年主动离职,且离职时间未满18个月(含静默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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