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9 15:31 | 来源:证券日报 | | [上市公司]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从公告中可知,法院认为,破产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重整可能的困境企业。在审查时,对*ST爱迪是否具备重整价值、是否具有拯救可能性以及是否具有重整可行性等...
1月8日晚间,*ST爱迪发布公告,公司从法院方面得知,裁定不予受理公司债权人福建海峡客家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发集团)、唐娜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时,*ST爱迪还提示投资者,截至今年1月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已连续11个交易日低于1元/股,公司股票存在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北京社科院副研究员王鹏告诉《证券日报》记者,重整也被视为“司法重生”,对于一些有诸多债务缠身的企业而言,如果重整申请能够被受理并最终重整成功,就有望轻装上阵,再次获得经营能力。如果此次重整能够被受理,对*ST爱迪的投资者而言,是摆脱困境的办法之一,但目前看来,留给*ST爱迪的缓冲地带和时间并不多了。
从公告中可知,法院认为,破产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重整可能的困境企业。在审查时,对*ST爱迪是否具备重整价值、是否具有拯救可能性以及是否具有重整可行性等内容进行两次听证,申请人各方均积极支持*ST爱迪重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申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除提交《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关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以及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前,应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在法院将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最高人民法院将材料逐级退回法院,本案重整申请既未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同意批复,亦未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意见。综上,*ST爱迪现缺乏重整可行性,不符合重整的受理条件。
除了重整未获受理之外,公司还存在合计约5.5亿元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应收账款及存货涉嫌被相关人等非法侵占、背信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ST爱迪此前曾发布公告称,鉴于此,公司已就相关情况向深圳市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对此,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对《证券日报》记者解释:“在现有司法案例中,也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刑罚的同时,责令退赔被侵占的上市公司款项。*ST爱迪的5.5亿元应收账款及存货,如果是被相关责任人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公司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人返还。但是经过法律流程需要一定时间,结合*ST爱迪目前的基本面信息来看,短期内想追回这笔款项并不容易。”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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