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03 14:26 | 来源:证券日报 | | [资讯]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应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包括产品条款、费率、现金价值表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明确保险产品在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的信息披露内容,以及...
本报讯 8月2日,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应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包括产品条款、费率、现金价值表等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明确保险产品在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的信息披露内容,以及服务特殊人群的信息披露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备受行业诟病的“诱导转保”行为被此次出台的《办法》明令禁止。《办法》提到,对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且有转保需求的客户,经双方协商一致,保险公司同意进行转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披露相关转保信息,充分提示客户了解转保的潜在风险,禁止诱导转保等不利于客户利益的行为发生。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确认客户知悉对现有产品转保需承担退保或保单失效而产生相关利益的损失;确认客户知悉可能会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变化导致转保后新产品保障范围的调整;确认客户知悉因转保后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变化而产生相关费用的调整;确认客户知悉对转保后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等产品信息充分知情;确认客户知悉转保后新的产品中的时间期限或需重新计算,例如医疗、重疾产品的等待期、自杀或不可抗辩条款的起算时间等。
就此前屡屡出现的险企“炒停售”现象,《办法》也予以明确,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自作出停售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披露停售产品的名称、停止销售的时间、停止销售的原因,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相关信息。
此外,《办法》还提到,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可授权省级分公司设计或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但应报总公司批准。除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不得设计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此外,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自行修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在监管方面,《办法》提到,保险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计、修改、使用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由银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保险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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